10月31日下午5时许,在一药店内,老人拿着一盒药突然倒地,身体不停抽搐。旁边有人目睹了这一幕,在接下来的近10分钟内,但都未见其上前抢救,后来急救人员和民警都到了现场。
视频配文称:“心里满是遗憾,接受不了,我的老爹,您没给女儿留一句话就走了。”
针对这一视频,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指责店内目击者应及时上前施救,药店应为老人的去世担责;也有网友表示,可能是事发突然,目击者一时不知如何应对,也不敢贸然施救。
不过,当事人的家人到是人家清醒。有记者问药店是否要对此事负责?
11月5日,当事老人的一位家属告诉新闻记者,老人今年70多岁,“摔了一下就去世了。”“还没有时间去问,该人家负的人家就负,不该人家负的,硬让人家负也不行。”
有网友提出疑问,药店的工作人员是否必备急救知识?5日下午,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称,并没有规定要求药店的营业人员必须具备急救知识。
法学博士、云南某律师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包括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突发疾病的救助义务,但这种救助义务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要求经营者时刻盯着消费者是否突发疾病,也不能强求经营者担任救助员或配备医生。只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看到顾客突发疾病后及时送医,或拨打120施救即可,“其他旁观者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只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
其实,不论是记者还是律师,似乎忘了,导致这一遗憾的根本原因,就是当年的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徐寿兰赶公交车时被彭宇撞到跌伤,到医院验伤,而陪同她前往医院的彭宇却矢口否认自己撞到了徐寿兰,徐寿兰因此将彭宇告上法庭 ,索赔13万多元。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特别是当年坐在审理席上的王法官闻言露出了不屑的表情:“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让全中国的善良老百姓寒了心。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彭宇在法庭上说的一句话:“今日有老我不敬,他日我老不敬我。不想因为我的案子,以后人们见到老人跌倒都不愿意去扶了。”
所以,有今时今日的新闻,不过是往日大家共业的结果,请问,还有谁,有脸面去责备那些不深处援助之手的人?
毕竟,谁也不知道,在善良的背后,究竟会遇到什么样的遭遇,什么样的法官,什么样的老人,什么样的家属?
大家的冷漠,不过是求一个自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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