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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疗领域正大力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医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现象备受关注。部分医师为了一己私利,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向患者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和医疗行业的形象。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加强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公正、公开、透明。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西安市蓝田县卫健局接到上级部门关于某医院中医医师樊某有关问题移交处理的函。随后,县卫健局卫生监督员对中医医师樊某相关问题展开调查。
结合上级部门移交的资料,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调查询问等方式,固定了当事人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平台、问诊截图、处方及收费等相关证据,最终认定当事人樊某的违法行为:1. 以方便患者为由,利用其在医院执业的便利,向患者推介互联网平台,并个人收取回扣,此行为属于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2. 在医院坐诊期间,以病人多、工作忙为由,在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平台开展诊疗活动,收取平台支付的医疗服务费和药品回扣款,此行为属于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
以案释法:
中医医师樊某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且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四条,《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案件处理:
对樊某合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中医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法律课堂:
一、互联网医院的设立需要哪些资质?
答:无论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还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均需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院申请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及执业申请,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互联网医院的责任如何分担?
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法律责任。
三、互联网诊疗活动需要哪些资质?
答: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提出互联网诊疗设置和执业申请,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取得包含“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
四、互联网诊疗人员准入要求有哪些?
答: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相比于线下诊疗,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门槛更高,执业医师增加了“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这一条件,以确保互联网诊疗活动安全性。
此外,《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五、互联网诊疗能否开具处方药?
答: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互联网诊疗开具处方药有以下两项强制性规定:一是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二是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卫监提醒: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各类健康产业也随之兴起,互联网诊疗作为其中之一,在为患者提供高效便捷诊疗服务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问题。作为新兴的诊疗平台,国家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盲区,各地对互联网诊疗相关管理规范不够明确,这也给给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部分机构和人员在未经合法注册或备案、甚至无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打法律擦边球,在互联网平台开展诊疗活动,不仅是对行业的不尊重,更是对患者生命的不负责。
互联网诊疗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滋生一些不良行为。在此,提醒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前一定要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强化主体责任,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业;也提醒广大群众,生病一定要去正规医疗机构就医,认准有资质的实体医院或互联网诊疗机构。
来 源: 蓝田疾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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