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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

张a挂靠在甲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长期为乙建材公司承运货物,2017年全年双方结算的运输费大约人民币70余万元。

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乙建材公司要求张a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a找到甲运输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万b,要求为客户开具专票。万b向张a提出需要支付开票金额的9%的“点子费”的条件,张a转告乙建材公司负责人,获知乙公司同意承担此费用后,将乙建材公司的相关开票信息传递给万b。

万b垫资将开票金额的7.5%的“点子费”转给中间人周c,周c再转给中间人刘d 7%的“点子费”,刘d到邓e实际控制的丙运输公司虚开应税劳务为运输费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67367.9元,并于次日交纳5%的“点子费”给邓e的妻子。

万b收到发票后,通过快递邮寄到张a指定的地址。张a按照约定,将9%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51063.00元转给万b。

在此过程中,万b与中间人周c、刘d分别截取1.5%、0.5%、2%的“点子”作为自己的好处费。

案发后,乙建材有限公司于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63028.92元。

本院认为,乙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不知开票单位“乙运输公司”非张a所挂靠的单位,主观上无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本案所涉及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没有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乙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一、乙建材公司是幸运的。

检察院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虚开的故意,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而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乙建材公司又是不幸的。

在这个过程中,乙建材公司花了9个点,从张a那里获取了9个点的发票,绝对没有占国家便宜的意思。

乙建材公司取得发票时,支付了9个点;进项转出时,又补了9个点。

实际上,乙建材公司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交了两次税。

需要指出来的是,根据不起诉决定书的说法,乙建材公司还额外按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了滞纳金给税务机关。

对于这点,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做法,明显违法了。

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没有办法重开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允许抵扣进行税款,或者抵扣了需要进项转出,但是不能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此赤裸裸的违法,实在少见。

三、乙建材公司有什么办法挽回损失吗?

一般情况下,乙建材公司可以通过起诉甲运输公司的办法挽回税款损失。

张a是以甲运输公司的名义为乙建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甲运输公司是运输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即甲公司才是合同的主体,张a不是合同的主体,故甲运输公司才是适格的被告。

四、不过细究的话,乙建材公司也有疏忽之处。

既然涉及到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都要签订运输合同的,通过公账把款项打到开票公司的公账。一旦做到上述要求,甲运输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万b的调包行为就不能得逞了。

五、说到这里,也可以发现,财务负责人万b的操做方式太过简单粗暴了。

如果以丙运输公司的名义与乙建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让乙建材公司把款打给丙运输公司,丙运输公司扣掉开票费之后,把余款打给刘d,扣掉居间费再打给周c,周c扣掉居间费再打给万b,说不定所有人都可以胜利大逃亡。

不过这么操作的话,中间人来个黑吃黑,万b可能就要白忙一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