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至2022年7月,A某、B某(均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某服务有限公司陆续招募D某等人为业务员、组长,以非法谋利为目的,利用公司统一定制的诈骗“话术”,冒充自己是第三方POS机公司售后客服,诱使受害群众缴纳激活押金款399元(或99元、199元不等)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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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于2021年8月入职该公司担任业务员,2022年5月担任组长。至案发时,该人及其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累计推销并激活POS机968台,涉案诈骗金额291256元,违法所得26971.46元。

2023年7月,D某因涉嫌诈骗被批准逮捕,D某家属委托恒略律所刘立强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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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D某等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D某诈骗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D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接受委托后,恒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研究相关法律、研判相关案例,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积极退赃。后D某于2022年9月2日被某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19日被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在审判阶段,恒略律师递交了D某具有的减轻、从轻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1、D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2.D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也表示认罪认罚,D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3、D某已全部退赃退赔,犯罪悔罪,犯罪所得数额较小,愿意积极缴纳罚金4、D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同时系在校生,为了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并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D某的量刑建议畸重,本院予以调整。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D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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