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来到廊坊中院,将一面写有“倾心调解化纠纷,秉公执法暖民心”的锦旗送到民二庭庭长樊清维手中,感谢廊坊中院法官通过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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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底,原告王某驾驶载有李某的电动三轮车正常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原因系张某超车所致,故张某负全部责任。后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李某向安次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6000余元。

原审诉讼中,因原告提交的相关病历及伤情鉴定不能准确证明其伤情,安次区法院未对其主张的营养期、误工期等进行认定,仅判决张某赔偿原告王某、李某医疗费、车辆损失、交通费合计5500余元。原告不服,上诉至廊坊中院。

二审开庭后,廊坊中院民二庭庭长樊清维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原告医疗票据等证据材料,认真梳理案件情况,认为双方对伤情鉴定结果及赔偿数额存有较大异议,该案事实需重新查清。考虑双方情绪对立、矛盾较深,更适合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樊清维立即与安次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任增军联系,指导任增军和承办法官李萍参与案件调解。

任增军和李萍主动联系被告村街辖区的镇党委书记和村主任,邀请乡镇包村干部、村街调解组织协助两级法院,共同对被告进行释法明理。任增军多次协调乡镇村街干部从情理、事理、法理等方面,劝导被告尽最大能力作出赔偿。同时,李萍持续与原告细致沟通,耐心反复地做思想工作,引导其理性对待赔偿问题,在赔偿金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调解过程中,两级法院主办法官上下联动、协调配合。樊清维先后4次指导安次区法院完善调解方案,安次区法院两位法官及时反馈工作进度,共同推动调解工作有序进行。经过15天的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当庭履行赔偿,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该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廊坊两级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坚持深化发展“廊坊经验”,充分调动乡镇村街干部和调解组织力量,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为民情怀。廊坊法院将以此案为参考,坚持把调解工作做深做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以实际工作成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