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誉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然而,当消费者与企业发生纠纷,且消费者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发表可能损害企业声誉的言论时,企业的商业信誉便面临挑战。本文将讲述一起因消费者不满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事件经过
某消费者在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第二天就发现车尾箱无法关闭,4S店的技术人员随即到现场进行调试,在无需更换任何零配件的情况下,车辆恢复正常状态。但消费者认为购车第二天就出现此状况,寓意不好,于是向4S店索要“彩头费”并提出退车。4S店虽不同意消费者的无理要求,但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及表示诚意,仍向消费者提出赠送两年车辆保养服务,但被拒绝。
在协商无果后,当天下午,消费者在4S店门店前的路口拉黑白横幅,并且在抖音、朋友圈发布作品,诋毁4S店名誉。4S店报警后,在警方的调节下也无果,最终为了正常营业,4S店与消费者签订了《和解协议》,内容为4S店于当日一次性向消费者支付6666元,消费者保证不再以任何方式要求4S店支付其他费用。
半年后,该消费者在正常驾驶时出现副驾驶位车胎漏气,后到了该4S店进行处理,消费者指责4S店交付新车时其中一个轮胎是经过修补的。4S店按消费者要求,将损坏的轮胎送检,在检测过程中,消费者暗示4S店应像上次的处理方式一样,向其支付金钱。遭到明确拒绝后,消费者再次拉横幅、拍抖音、发朋友圈,到处发布“4S店销售有产品质量问题的车辆”的消息。
最后,轮胎检测的结果出来了,确认是外力冲击导致的损坏。面对消费者的公开指责,4S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费者删除所有侵害其名誉的消息,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求退还消费者通过侵犯名誉权而获得的“彩头费”6666元。
法院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认定,消费者的行为确实给4S店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要求消费者在指定媒体和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向4S店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
而对于“彩头费”6666元,法院认定该款项是4S店自愿支付的,因此法院并未予以支持。
律驰驾道观点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本案中,车主在购车后因车辆小问题未能得到满意解决,便采取拉横幅、在社交媒体发布不实信息等方式进行维权,这些行为显然侵害了4S店的名誉权。
维权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一权利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且绝不能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途径。车主在购车后遇到质量问题,应通过正当途径与4S店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果问题未能得到解决,车主可以通过调解、投诉、社会监督或法院起诉等合理合法方式解决纠纷,但绝不能编造或夸大事实,更不能发布不实信息以损害企业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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