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摘要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引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通过给予夫妻双方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离婚冷静期是通过法律规定,在双方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前,让两人进行一定的冷静,对家庭关系是否真的无法挽回进行再次思考,促进双方慎重考虑、减少冲动离婚的现象,保障家庭的稳定和成员的权益。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减少离婚激增的倾向,保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成员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降低社会成本、司法成本,以更平和的方式妥善解决感情问题,减少社会治安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家事调解

一、我国的离婚制度

我国离婚制度分为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诉讼离婚具有以下优势:

(一)公正性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并通过举证、质证等方式证明自己的观点。法院会根据法律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保障了离婚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二)权威性

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使得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三)高效性

相较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的程序更加简单、高效。

(四)一次性解决

诉讼离婚可以一次性解决离婚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在法院的裁决下,可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五)保护隐私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要通过诉讼离婚,想要做到公平公正,就需要当事人双方提供足以支撑自己主张的证据,但是往往在婚姻中,在感情未破裂的时候当事人均不会刻意去收集证据,也造成了证据不足,影响案件的审理。同时当事人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标的诉讼费以及聘请律师代理这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压力。相比诉讼离婚,登记离婚具有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的优点。因为离婚纠纷中,需要分家析产、决定子女抚养权,而不同家庭可能会选择不同的离婚方式。

二、离婚冷静期的产生

由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对社会的和谐与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已然成为我国的婚姻制度所需要特别重视的因素。经过我国立法专家的努力在登记离婚中,正式通过《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宣告了我国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处理离婚纠纷非诉的巨大进步,离婚冷静期的制度的核心是尽可能减少冲动离婚和草率离婚,同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并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能够完善双方的协议离婚内容,同时离婚冷静期也成为了离婚纠纷诉与非诉之间的减速带式。

登记离婚设立离婚冷静期也符合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意味着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无论离婚冷静期基于哪个理由来制定,都不应该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建议夫妻申请离婚时,若双方夫妻均同意选择“离婚冷静期”的申请,即可生效。相比于只考虑其中一方的意愿,更能彰显平等与公平。

婚姻看似是私人化的事物,实质上是社会制度的产物。传统的嫁娶礼节、婚姻习俗,无一不体现着成家立室的重要性。“宁教人打子莫教人分妻,宁拆千座庙不毁一桩婚”,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尽管在现代社会,因为经济水平、个人观念、社会因素等原因使得人们传统的婚恋观发生改变,但“劝合不劝离”依然占据主流价值观的地位。所以登记离婚设立冷静期,是该价值观的最直接体现,也遵从了公序良俗。

民政部的数据显示自从推出了离婚冷静期后,诉讼离婚的人数每年基本持平但是登记离婚的数据比例在逐年上升。这也说明了冷静期的社会效果为它促使离婚当事人更为审慎地对待离婚协议的全面协商过程,更为全面地考虑离婚引起双方人身与财产的关系变化,子女扶养与老人赡养安排等方面。离婚冷静期的制度介入也并非是单纯为了降低离婚率之目的,而是在尊重个人婚姻基本事实与规律基础上,令双方对婚姻的协商与达成过程尽量地严肃认真,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婚姻自由。

三、离婚冷静期当前存在问题

尽管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行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于恢复婚姻帮助不大

虽然从表面上看,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阻止一些冲动离婚的情况发生,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制度并不能解决离婚率上升的根本原因。一些夫妻在经过冷静期后仍然决定离婚。

(二)实操难度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对于现有的社会管理机制而言也是一项挑战。并且还需要相应的法律配套,如何确保监管机构的工作不受打压和干扰,同时保障离婚冷静期的实行,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需要与其他法律条例互相配合

即使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行对于保障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但在日常生活中,其效果还是需要配合其他法律条例才能得到发挥。因为民政局作为行政机关,并没有司法强制力所以在制定这种制度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与其他法律条例的配合,以达到最大化的效果。

(四)进一步疏解了本就脆弱的夫妻关系基础

客观上减低了部分离婚率,却也进一步疏解了本就脆弱的夫妻关系基础,这对于未来无论是继续维持家庭关系,还是通过认真协商而解除婚姻关系都是不利的。当事人婚姻的命运系由双方共同情感与生活因素而决定,非由法律能够确定。

(五)离婚冷静期容易被滥用,造成治标不治本

实际中存在,一方滥用30天冷静期限。并没有真实登记离婚意愿,故意拖延时间,在冷静期结束后,故意反悔,如果双方不通过诉讼离婚将会再次踏入离婚冷静期,只会陷入无限循环中。这也与设立登记离婚和离婚冷静期的初衷相违背。

(六)假离婚或利用冷静期转移财产

登记离婚是男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现今冷静期的出现,出现了利用冷静期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执行的情况。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告知当事人,登记离婚中双方协议是男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复合型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任何试图通过利用婚姻制度方面的意思自治原则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此外,在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的,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也不会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如今转移财产方式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但实践中,要求分割保费的诉请仍然困难重重。首先不仅是因为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是经济占优的一方处心积虑的结果,从而另一方很可能会被推定知情;其次还因为司法裁判中往往以现金价值分割作为主流的裁判规则,如果再加上离婚时是通过离婚冷静期并以离婚协议形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一方设置类似“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或承担”这样的条款。转移一方利用购买保险或者其他归属于自己债权的方式转移财产,将使得另一方不仅分割债权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而且,分割类似保单等现金价值的诉请也有可能会被驳回。所以即使在双方通过登记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也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对于离婚协议进行审核,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七)利用冷静期提前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

如果双方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一方很可能会利用冷静期提前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使得在诉讼离婚中,即使获得抚养权但实际无法实施的情形。对于该问题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实施后对于该问题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在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也规定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相关赔偿责任以及尚未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都对于上述问题作出了相关解释,保护监护人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体现。

四、离婚冷静期间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交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决定离婚的婚姻必然意味着夫妻感情或其他关系已然陷入危机,离婚冷静期间内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这也导致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涉及婚姻关系的民事行为仍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比如一方在此期间意外死亡所产生的继承纠纷,另一方可以婚姻关系未解除要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这个可能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又比如在此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等可能涉及夫妻双方利益的问题,都有可能在原有的离婚纠纷上增加新的诉讼。而如何将新的诉讼处理好将离婚纠纷稳定在非诉阶段,如何能做到平稳渡过保护各方权益就是律师需要处理的,律师因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现有的离婚纠纷作出诉讼与非诉的切换。

离婚冷静期同时给“假离婚”提供了时间基础,并且在冷静期内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登记离婚纳入冷静期制度,在冷静期内所产生的民事纠纷能否一概以婚姻关系处理,如何避免因为增设离婚冷静期所造成额外的刑事案件,也是立法者对未来民法、刑法调整应考虑的方向。

五、离婚冷静期在我国的发展方向

(一)国外先进的司法理念

1.英国法律规定

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 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

2.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

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

3.法国法律规定

夫妻双方如坚持离婚的意愿,法官应向双方指出其申请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以后重新提出。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该共同申请即失效。

4.韩国民法典863条规定

(1)欲协议离婚者应得到家庭法院提供的离婚咨询。

(2)向家庭法院申请确认离婚意思的当事人,自接受咨询之日起,经过一下各项期间后,得到离婚意思的确认:①有需要抚养的人时为3个月。②不符合第一项时间为1个月。③因暴力将会对当事人一方造成无法忍受的痛苦等应予离婚的紧急情形,可以缩短或免除第2项的时间。

(二)我国现阶段适用情况

而在我国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为离婚登记程序,实施主体只在于登记机关,适用对象是选择登记离婚的夫妻,期限时长由国家立法予以明确规定,并且是固定的、不得随意变动的。但是关于离婚冷静期时长,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比如冲动型的离婚,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可以让夫妻重新考虑离婚是否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对于解决矛盾有一定的缓冲作用,冷静过后,很大机会能够挽回婚姻。但是对于过错型离婚,如婚姻出现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重婚、隐瞒负债等行为的,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极有可能因为利益问题而拒绝。那么,离婚冷静期不仅发挥不了理想的积极作用,还可能会产生反作用。而对于和平型的离婚,夫妻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的,离婚冷静期可谓是形同虚设。

(三)未来发展方向

1.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登记申请人

应根据其是否达成完善妥当的子女抚养安排方案来决定是否延长冷静期,若缺乏相关安排或协议内容十分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应适当延长冷静期并引导当事人重新进行合理安排, 但要把握好离婚自由和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最长不宜超过3个月。对于没有未成年子女但结婚年数较久的,可以考虑适当缩短冷静期。

2.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除外情形

在登记离婚时,当事人一方如果有初步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应排除冷静期的适用,简化离婚程序。如果在冷静期期间,一方当事人反映配偶有家暴、转移财产等损害其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机关作为登记离婚的官方受理机构,其职责不能止于离婚登记的消极审查义务,还有责任联合相关基层组织主动发现家庭暴力的迹象,并主动及时干预。及时建议当事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民法典》第997条规定,当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保护诉前禁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当事人权益。

3.律师如何利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发挥家事咨询和调解制度

律师在接受离婚案件非诉代理时,应咨询心理专家、妇联成员等专业人士,还可以根据需要临时邀请当事人双方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根据当事人意愿安排提供相关咨询或调解会议,具体服务内容可包括:律师根据不同当事人的情况及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离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了解相关问题法律风险,帮助厘清离婚导致的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变化。理性作出婚姻关系是否继续存续的选择,同时可为减少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身心成长的负面影响提供建议。律师在离婚冷静期间应成双方和好,如感情破裂无法挽回应积极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或网络回访,进一步了解当事人双方感情变化情况,督促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作出妥善安排,适时对冷静期进调整。如果期间出现需要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为当事人在冷静期间发生的婚姻有关的民事问题提供咨询,利用冷静期这段时间提前为双方解决一些法律纠纷,让当事人不会因为一些纠纷影响感情,正视家庭的重要性。让当事人通过平和的方式处理家庭矛盾,为当事人在非诉与诉间切换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当事人认真审核离婚协议内容,以求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同时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应及时跟进双方是否履行离婚协议,如出现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也需及时建议当事人进行诉讼离婚。在完成离婚非诉工作后对之前的工作效果作出评估,进而为以后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经验指导。

本文撰写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正在向公众听取意见。该意见主要从诉讼离婚的角度以司法解释形式将原来离婚诉讼案件中个例的实际操作法条化。更加完善了诉讼离婚的法律体系以及执行依据。但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行至今,仍缺乏更多的法条及司法解释支持,也使得离婚冷静期逐渐从一个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制度变成了一个鸡肋的期限规则。逐渐从最初为了体现婚姻自由节约诉讼成本的便民模式变成了某些人钻空子谋私利的工具。同时增加了离婚成本,浪费司法资源。冷静期过后,需要双方再次共同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如果存在一方反悔的情况,另一方坚持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会延长诉讼周期并增加风险。在冷静期内,涉及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如果一方恶意借款,因为此时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可能会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增加维权成本。对于已经彻底破裂的夫妻感情,离婚冷静期可能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糕。尤其是离婚案中涉及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时,离婚冷静期可能会纵容暴力、催生悲剧。

综上所述,如今的社会在不断的快速发展,这也导致社会中的个人都追求速度,往往不能将一件事情考虑周全。双方当事人未经考虑周全就通过登记离婚,这样不仅会加重相关机关的工作任务,而且不利于社会和谐,夫妻之间的关系也会因此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在当下申请离婚的夫妻关系中,当事人需要一定的时间去思考,去权衡利弊。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后,夫妻关系得到更加谨慎的对待,也正是这样才彰显出该制度存在的意义与价值,也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配置才能让这一制度可以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从而建设起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在实务中,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意见,也能作为双方沟通的桥梁。每一位律师都应该利用好现有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当事人需求,更好的去应对离婚纠纷的诉与非诉案件,处理好相护转化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化建设贡献出我们的一份力。

参考文献

[1]王礼仁:《正确理解“离婚冷静期”的意义和功能》,载《中国妇女报》2020年7月6日,第5版。

[2]姜大伟:《离婚冷静期:由经验到逻辑——民法典第1077条评析》,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3]马忆男:《离婚冷静期限是对轻率离婚的限制和约束》,载《妇女研究论丛》2020年第4期。

[4]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78页。

[5]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载《河南社会科学》,2019年6月,第38页。

[6]董玉娴 浅谈“离婚冷静期”制度 法制与社会 2019 年 2 月

[7]许译丹 司亚伟 浅析我国离婚冷静期的作用 法制与社会 2019 年 5 月

作者简介

朱士涛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专业方向:

诉讼方面:侧重于金融保险、刑事诉讼等

执业格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作者简介

杜璘恺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专业方向:

诉讼方面:侧重于婚姻家事、侵权纠纷等

执业格言:

每一次努力,都是为了让法律的光芒照进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