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办案人员刘某某、王某无警察证,不能从事警察身份的涉案询问和辨认行为,涉案询问辨认笔录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涉案执法行为,未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致涉案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于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辨认由二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

三、办案人员无警察身份,嫖娼行政处罚被撤销

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组织辨认的办案人员必须是二名以上人民警察,其他非警察身份的办案人员不能参与办案。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被告非警察身份的办案人员组织辨认,程序严重违法,故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排除掉该证据后,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作者介绍

北京郭晓航律师

职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学习经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交通处罚案件10余年,办理黄赌毒案件数千起

擅长领域:黄赌毒治安处罚、酒驾醉驾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醉驾辩护、刑事辩护

业绩:十九起嫖娼、赌博、酒驾行政处罚被撤销或降低处罚幅度;多起刑事案件不起诉、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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