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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如果父母未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那么子女是否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呢?让我们来看一起赡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王大爷年逾七旬,育有一子小王。近年来,王大爷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需要小王给予经济上的帮助。然而,小王却以父亲“未尽到抚养义务”等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无奈之下王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面对父亲的起诉,小王认为,王大爷在自己成长过程中并未尽到抚养义务,且在其成年以后的学习、就业和婚姻等人生大事上均未给予直接经济帮助,父子早已“断联”多年,感情淡漠,其不应承担赡养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子女能否以父亲未完全尽到抚养责任,作为其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条件,亦不能因关系亲疏远近而免除。本案中,王大爷年迈且患有疾病,无劳动能力,缺少经济收入,需要子女更多的关心照顾与经济支持,其诉求合法合情合理。最终,法院结合当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酌定小王每月给付王大爷赡养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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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但两者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的对向性关系,更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本质因身份关系而产生,它不同于合同,并非一种等价有偿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在抚养义务上的缺失而免除。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可以依法维权,但法律不支持子女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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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此提醒,作为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而父母也应在子女成长道路上给予关爱和引导,尽到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同时家庭成员之间也要相互体谅、多加沟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