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公司股权或其价值在离婚时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一般对半分割。但如果夫妻对于股权有书面约定,法院会按照双方约定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如果希望按照工商登记比例确定股权归各自所有,可以通过签署婚前、婚后夫妻财产约定来排除股权的共同所有。约定应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而不能主张推定章程为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在协议中对于股权的归属、分红、收益、增值等事项先约定清楚,可有效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在一个案件中,夫妻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婚后注册公司,登记的股权比例是男方90%,女方10%,主要由男方经营,女方是全职太太,公司多年来经营收入还是很可观的。离婚时,女方要求分得公司50%的股权,男方要求女方将股权转让给他,且只愿意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10%的股权比例进行折价补偿。男方认为公司是自己毕生心血所创,女方对此公司无贡献,且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还要平分股权,觉得非常的不公平。
这就不得不说一个问题,就是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是不是夫妻之间有关股权归属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以双方或者一方名义登记在公司中的出资额及股份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工商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权变更材料等,虽然具有对外部的公示效力,但是并不能以此推定为夫妻关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若夫妻一方名下有股权,离婚时势必会要平均分割;而对于夫妻各自名下持有的股权,在离婚时反倒要按照登记比例进行分割,必将导致不公和矛盾。所以根据判离,最高院是不支持按出资比例认定股权归属。
所以,这个案件中,女方要求平分股权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你说离婚后双方各占50%股权的情况,双方如果存在分歧,则公司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两人耗费心血经营的公司可能会陷入僵局。
假设这个案子当时男女双方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男方工商登记比例是他们夫妻约定的分割比例,即男方享有90%股权,女方享有10%股权,那么法官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判决,这个案子就是另一个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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