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1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冯某经营的收集废旧电池点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收集点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铅蓄电池属于HW31类含铅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52-31,危险特性为毒性和腐蚀性。通过计量称重现场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重量约为43吨,该收集点涉嫌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收集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结果,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该收集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生命健康,性质恶劣,我局依法依规做出处理,重拳打击了铤而走险的个人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经开区(头屯河区)分局将不断推动执法工作提质增效,深入开展好“两打”行动,严厉打击涉危废违法行为,全力保障辖区生态环境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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