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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注销,且注销时经过了清算,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能要回欠付的工资吗?让我们来看一起用人单位注销后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某传媒公司股东王某聘请周某担任公司视觉设计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未及时足额发放8月后周某的工资。期间周某曾多次向公司提出薪资异议,均无果。2023年12月该公司注销,王某为清算组成员。后周某为讨薪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因公司已注销而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无奈之下,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补发该期间公司应发未发放的工资。王某辩称,公司虽有发放工资的义务,但公司因经营不善已注销,注销时也经过了清算,且股东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其不应承担向周某发放工资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原某传媒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对于职工债权事宜应当知晓,但未通知与清算其职工工资,因此其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支付周某2023年9月至12月工资共计3.6万余元。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注销后,是否就无需支付欠付劳动者的工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以书面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对于未知债权人,则需要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内在相应级别的媒体进行公告。如果清算组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违规注销公司,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那么劳动者可以以注销公司的股东、董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或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仲裁或起诉时处于清算状态但未实际注销的,那么劳动者可以向清算组及时主张权利,并将相关权利主张凭证提交仲裁委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避免公司注销成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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