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本院认为,涉案辨认行为在没有任何证据确定原告是违法嫌疑人的情形下即对原告进行辨认,其辨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被告涉案执法行为,未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致涉案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于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三、调取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嫖娼行政处罚被撤销

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公安机关组织卖淫女对嫖客进行辨认,要有证据指向嫖客,即嫖客有嫖娼的嫌疑。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被告在无任何证据指向原告嫖娼的情况下,就组织卖淫女对原告进行辨认,程序违法,故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排除掉该证据后,无法证实原告的嫖娼行为,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作者介绍

北京郭晓航律师

职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

学习经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案件、治安、交通处罚案件10余年,办理黄赌毒案件数千起

擅长领域:黄赌毒治安处罚、酒驾醉驾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醉驾辩护、刑事辩护

业绩:十九起嫖娼、赌博、酒驾行政处罚被撤销或降低处罚幅度;多起刑事案件不起诉、缓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