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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甘彩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甘彩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373269.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甘彩凤名下具体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及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财产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用后的百分之五。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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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甘彩凤,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珠河街西二里17号,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761208002X。

二、执行标的额

373269.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

三、悬赏条件

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甘彩凤名下具体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存款、股权、债权等】。

四、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后的百分之五。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财产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确定发放顺序,并在财产执行到位后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法官,联系电话:0770—3280902,邮编:538021,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金花茶大道远通地产路口直入300米。

文丨执行局

编丨谭媛嵘

审丨吴啸平

签丨陈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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