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要“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要面向妇女开展专项普法”。纲要为妇女普法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即日起,师市妇联在微信公众号开设“双河木兰普法宣传”专栏,希望通过普及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增强妇女在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和家庭财产权等方面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同时,通过妇女法治意识和能力的提升带动家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01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第八十条

02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第八十一条

03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第八十二条

04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第八十三条

05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第八十四条

06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第八十五条

07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第八十六条

信息来源:新疆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