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之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具体情形包括五个方面:(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