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南一男子疑被误当成猎物遭枪击身亡。据知情人说,11月1日晚,死者在宝盖镇野塘捕鱼,附近有三名打猎者,其中一人把死者误当成猎物开枪,子弹从锁骨下方打到肺部。知情人称,3名打猎者系外村人驾车打猎,开枪者于事发次日自杀身亡,另两名打猎者被警方抓捕。
三人非法持有枪支并酿成大祸,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肆意开枪非法狩猎,造成人员伤亡,应受到严格的法律惩戒,也应当给予死者及其家人应有的赔偿。
男子疑被当成猎物枪击死亡案已移交检方,3人分别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制造枪支等罪名。
非法持枪狩猎的定罪涉及两个主要的法律条款: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 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非法狩猎罪的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的成立条件包括违反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或者非法猎获的野生动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如10000元以上)。
- 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非法持枪狩猎,不仅需要承担非法狩猎的责任,还需承担非法持有枪支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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