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盖面是镇江家喻户晓的特色美食
天气转冷
而大街小巷数量繁多的锅盖面店
难免的出现了“撞名”问题
案情简介
“甲某某锅盖面”是镇江本地有名气的锅盖面品牌,甲餐饮公司是“甲某某锅盖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而本市某饭店的个体工商户小由也开了一家锅盖面馆,其店铺门头设有“甲家某某锅盖面”的招牌,招牌中“家”字较其他文字明显缩小,大小约为其他文字面积的十分之一,甲餐饮公司看到后认为不妥,随即向市场行政监管部门投诉。
经市场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处理,小由的餐馆重新制作了招牌,新招牌改换了字体,仍使用“甲家某某锅盖面”字样,并将招牌中的“家”字改成与其他文字同等大小。为此,甲餐饮公司认为小由的行为涉嫌侵权,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甲某某”作为主要的识别要素,具有识别锅盖面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考虑到甲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核准在先,且在镇江锅盖面行业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品牌号召力,故“甲家某某”锅盖面即使经营者小由姓甲,在选择使用商业标识时,仍应合理避让原告的注册商标,判令小由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小由在经营面条业务时,在门店招牌中使用了“甲家某某锅盖面”字样,起初因被告将“家”字缩小,远观该招牌易让公众误认为系“甲某某锅盖面”,原告投诉后虽改成了相同大小字样的“甲家某某锅盖面”,但此时招牌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文字是“甲某某”,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镇江锅盖面作为地方传统美食,其背后承载着丰富的地域文化和历史记忆,本案通过对“甲某某锅盖面”注册商标权的保护,鼓励和支持了地方特色饮食品牌的成长与壮大。同时,希望广大经营者更加审慎地选择和使用商业标识,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促进健康竞争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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