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年过八旬老夫妻起诉至亲,谁来赡养年迈父母?

2024年4月份,两位80多岁的耄耋老人将自己的至亲起诉至新安县法院,就赡养问题,请求法律给出明确答案。

李大爷年过八旬,他的长子(大军)因病去世,平日随次子(小军)生活,如今,李大爷和老伴独立生活的能力逐渐丧失,且身患疾病,无经济来源,赡养问题成了一大家子的“心病”,于是李大爷和老伴将长媳(小云)、孙女(小小)、次子(小军)、继女(小红)均诉至法庭,要求四人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当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时,谁该赡养老人呢?该案件已经由新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邀请该案承办法官夏冬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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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李大爷夫妻二人共生育大军、小军两个儿子,但是大军已经因病去世。小红是李大爷老伴与前夫生育的女儿,但在两岁的时候便随母亲一起到李大爷家生活,两位老人现一直在次子小军家生活,目前还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小军一家分锅做饭。二位老人享受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另每年领取征地补贴2000多元,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因身体基础疾病每年日常用药需花费2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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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是次子小军和继女小红。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李大爷夫妻均已八十高龄,身体均有基础疾病,无劳动能力,缺少经济收入,有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长子(大军)已去世,长媳(小云)作为配偶,其协助赡养老人的义务也随之解除;孙女(小小)作为二位老人的孙女,在老人尚有子女作为赡养人的前提下,亦不具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继女(小红)虽系李大爷继女,但其在两岁左右便跟随其母到李大爷家生活,由李大爷抚养教育长大,故对二位老人均负有赡养义务。

经法院判决:二原告随次子(小军)共同生活,继女(小红)每月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二原告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等其它费用,依据医疗费票据,由次子(小军)、继女(小红)各承担二分之一。

新安县人民法院磁涧法庭副庭长夏冬

赡养纠纷与一般的财产纠纷不同,赡养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血缘和情感关系,该类纠纷涉及很强的伦理性,从表面上看,是赡养费追索等财产请求,其根本是家庭成员内部矛盾不可调和时出现的一种结果。妥善的处理赡养纠纷,对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人民法院往往会加大调解力度,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鼓励子女积极的履行赡养义务。必要时,也会引入村委、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共同的帮助当事人化解家庭矛盾。

在本案中,虽然长媳小云、孙女小小没有承担赡养二原告的义务,但二人向法院表示会在日常生活中多看望老人,让二老度过一个祥和的晚年。这何尝不是“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一代又一代的美好传承和言传身教呢?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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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安冉丨监制:姚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