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见六旬老人即将摔倒,
男子立即挺身而出护住老人,
却意外导致自己腿部受伤。
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谁来担?
法院又将如何判?
▾ 点击查看视频 ▾
某日,柴先生在搭乘
某地铁站内上行自动扶梯时,
位于柴先生前方的古阿姨
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
柴先生立即上前救助。
因柴先生救助及时,
古阿姨并未受伤,
但柴先生却因
冲击力大且事发突然
而摔倒受伤。
事后,柴先生自行前往医院就医,
并支付了医疗费、医疗器械费、交通费等。
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广泛关注,
相关部门拟对柴先生
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需古阿姨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
没想到却遭到古阿姨拒绝。
见义勇为对他人施以援手,
对方却沉默以对,
柴先生将古阿姨诉至法院,
要求古阿姨补偿其医疗费、交通费、
医疗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见义勇为、互帮互助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根据法律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
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补偿的数额,
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
故需综合考虑原告柴先生受伤情况、
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
据此,法院依法核定
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后,
判决古阿姨补偿柴先生7000元。
判决后,古阿姨已支付补偿款。
一、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值得赞誉
在他人面临危难的关键时刻伸出援手,每一个施救者都是英雄。本案中,柴先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古阿姨民事权益而受伤,其见义勇为的精神和行为值得褒扬。
二、因见义勇为受伤时,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施救者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在有明确侵权人时,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施救者适当补偿。当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不具有承担能力时,为了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泪”,法律规定受益人应当给予施救者适当的补偿。本案中,并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因此对于柴先生因实施救助行为受到的损失,作为受益人的古阿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三、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保合法合理
根据法律规定,适当补偿与传统的损失赔偿有所不同,需要综合考虑施救者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本案中,柴先生的救助行为是古女士免于受到损害的关键因素,法院综合考虑柴先生受伤情况、救助情况、医疗花费,评定古阿姨补偿柴先生7000元。这既依法确保施救者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也没有不当加重被救者的负担,实现“好人有好报”。
杨振峰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助人行为,体现着施救者可贵的精神品质。在救人过程中,施救者本人也可能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可能直接来自于侵权人,也可能来自于救助行为本身。如果不能充分保护施救者的正当权益,使施救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弥补,可能会损害人们救助他人的积极性,寒了善良人的心。本案中,法官通过准确查明施救者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令受益人依法补偿原告损失,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人的保护,充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既有力度、也有温度的优秀司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来源| “上海高院”公众号
▲点击上方卡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