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肃宁县卫生和健康局于11月6日作出的“肃卫传罚决字【2024】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肃宁县人民医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肃宁县卫生和健康局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肃宁县人民医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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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