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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以下称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学前教育应当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解读】

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举办体制。能够进一步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性的实现,降低过度逐利对学前教育的不良影响。

第六条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解读】

该条文充分回应了当下学前教育发展的新问题、新挑战。关注到了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等现实问题,在条文中明确优质教育资源向偏远地区倾斜等要求。这也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的:“国家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逐年安排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的理念相一致。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国务院领导全国学前教育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幼儿园建设、运行,加强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和工资待遇保障,对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教研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幼儿园登记等方面的责任,依法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解读】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具体来讲,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同时,法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教研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工作,履行规划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待遇保障、幼儿园登记等方面的责任,依法加强对幼儿园举办、教职工配备、收费行为、经费使用、财务管理、安全保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研究成果,宣传、普及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解读】

秉承着快乐教育的理念,为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将鼓励开发和推广符合学前儿童需求的作品、产品和研究成果写进法律条文中,对于开发更适合学前教育年龄段儿童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第十二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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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十三条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

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

第十四条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

【解读】

条文明确了对学前儿童的高度关注,以及特殊、优先保护。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学前儿童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解读】

该条文明确了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学前儿童入园幼儿园不得对其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学前儿童入园门槛。

目前社会中仍有一部分因特异体质,如患有遗传性大疱性表皮松解症,俗称“蝴蝶宝宝”等儿童入园存在困难,对于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学前儿童入园,也给与了高度关注,并给出了明确指引,虽然条文中明确了对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学前儿童的特殊保护,但在实践中仍有很长的路需要探索前行。

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学前儿童健康成长。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对该条文予以细化,对作为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应负有的义务进一步详细规定。

第十七条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

【解读】

该条文对于残疾儿童入园给出了指引性建议,对于因残疾儿童入园引发的争议解决也给出的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条文对针对未成年人的优惠政策予以规定。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条文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要求,要求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面向学前儿童的图书、玩具、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网络教育产品和服务等,应当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

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教育学前儿童正确合理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控制其使用时间。

【解读】

条文旨在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推进科学保教。要加强幼儿园的专业指导,引导幼儿园坚持保育教育相结合,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支持幼儿主动探究学习,促进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健康快乐成长。严格规范保教行为,研究制定课程教学资源审定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资源。进一步强化了公益属性和科学的教育理念。

第二十一条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解读】

该条文对于学前儿童的信息处理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应当取得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也对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予以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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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当前和长远,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和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有效满足需求,避免浪费资源。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按照非营利性教育用地性质依法以划拨等方式供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幼儿园布局规划中合理确定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第二十六条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现有普惠性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本乡镇其他幼儿园开展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者附设幼儿园。

【解读】

上述条文规定旨在推动各地落实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法定要求,切实履行政府在普惠性幼儿园规划、统筹建设、举办与支持举办的责任,适应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科学规划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巩固提升普及普惠水平。一方面是要保障普惠性资源的有效供给,优化资源布局,增加人口流入地区普惠性资源特别是公办资源,加强人口流动变化较大地区入园供需监测,确保有效满足需求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要提高资源供给水平,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优化班额和生师比,改善办园条件,实现高水平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十九条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三)符合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四)符合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五)有符合规定的园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七)卫生评价合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

条文对设立幼儿园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从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园区选址、配套设施、办学资金等作出了规定,更为详细的标准仍有待于各省市在实践中予以规定、完善。

第三十条设立幼儿园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解读】

对于幼儿园的变更、终止,相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更为详细的规定了报告以及公告制度,相比于其他办学层次的学校的办学终止,该条文更加强调教育行政部门的报告制度,当然,也同样要求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公办幼儿园的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幼儿园工作,支持园长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幼儿园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可以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关系学前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以中外合作方式设立幼儿园,应当符合外商投资和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资产。

【解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旨在避免转制等方式影响学前教育的格局而制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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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具备优良品德和专业能力,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

第三十七条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幼儿园任教。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园长由其举办者或者决策机构依法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

国家推行幼儿园园长职级制。幼儿园园长应当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

第三十九条保育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中的医师、护士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及时补充教师,并应当优先满足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公办幼儿园的需要。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解读】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对幼儿园的聘用/聘任的各类人员需要具备的资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约定,提出更为严格而具体的要求,更有利于改善学前教育阶段师资队伍建设、规范监管层面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

【解读】

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不得聘任/聘用的情形,是为了加强学前儿童的保护,更好落实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为孩子们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的环境。本法第八十条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幼儿园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幼儿园教职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结合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管理规定、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所在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情形的,要坚决清除出教职工队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也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如果发现应聘者具有这些行为记录,则不得录用‌‌。”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和入职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

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解读】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对学前教育阶段中存在的资源结构性短缺,投入保障、师资队伍建设、规范监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严重制约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问题进行了回应。此次《学前教育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解决学前问题瓶颈问题,在条文中明确了对教职工的保障力度。为稳定师资、强化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保障机制,为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推进学前教育规范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队伍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培养层次和培养质量,加大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园教师队伍。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设置标准、质量保证标准和课程教学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专业质量认证,建立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及学前教育的需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支持高等学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合理确定培养规模,提高培养层次和培养质量。

制定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应当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专项安排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计划。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

文源 | 行初子规(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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