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其中,“云南绿孔雀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案例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法治产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2014年1月至2024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216.1万件,其中审结的一系列标志性典型案例,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提升了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40件,发布典型案例共43批437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环境资源审判参考案例350多件,充分发挥案例对下业务指导和面向社会教育警示、规范引领作用。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十周年,我们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影响的案例中,评选出10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例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成果展示。这10件案例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复合程度高、创新意识强,兼具裁判规则意义和法治宣传价值,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职能作用。希望各级法院认真学习借鉴,依法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法治产品”,以更优质、更丰富的精品案例更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更好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绿孔雀案一审现场
案例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开发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云南省红河(元江)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由某水电开发公司建设,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一旦淹没,将危及该区域内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濒危物种绿孔雀,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极危物种陈氏苏铁等物种生存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某开发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
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属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案涉水电站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的保护,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故判决某水电开发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目标,而公益诉讼制度是其重要法治保障。本案系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是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具体落实与体现。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在准确评判案涉水电站建设重大环境风险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守护绿孔雀、陈氏苏铁等濒危物种赖以生存的家园,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本案明确了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裁判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具有统一法律适用价值,同时,本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列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案例之首、被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评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典型案例,提升了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文书索引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3月16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824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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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 | 尹润云
责编 | 代良燕
一审 | 詹 辉
二审 | 吴 怡
三审 | 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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