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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浦东法院知产庭成立30周年。1994年以来,浦东法院知产庭始终坚持用司法创新保护知识创新,用司法公平守护市场公平,打造了一系列司法精品,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审结了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6起案件入选“中国法院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6起案件吧!

01

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案 由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

合 议 庭

吴金水、吴智永、王潇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来源,以及标识商品因来源于某地区而产生的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质量、制造方法等其他特定品质。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定品质要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认定,应结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点和《商标法》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综合分析。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在自贸试验区内发生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能排除我国《商标法》等法律的适用。对进口商品贴附中文标签,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的,其行为应受我国法律的规制。

裁判说明

本案系首例涉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的生动实践,是浦东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并打造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升级版的工作成果之一。本案明确了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裁判规则,体现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决心和力度。本案系涉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判决明确了在自贸区进口商品,进入我国境内并进行销售的,相关行为仍需受我国法律的规制,积极回应了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02

平衡身体公司与永康一恋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 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 议 庭

宫晓艳、邵勋、姜广瑞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恶意侵权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恶意可考虑是否存在重复侵权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可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方式、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赔偿基数可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侵权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的侵权获利确定,其中侵权商品销售量可根据侵权人的商品宣传内容确定,侵权商品单位利润可参考同类产品酌情确定。赔偿倍数可根据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在侵权人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的基础上,可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参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赔偿额。

裁判说明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为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在适用条件审查和赔偿基数确定上的积极探索。该案判决后被媒体广泛报道,受到各方普遍关注和好评。《法制日报》头版显著位置以“贸易战背景下体现中国‘大国担当’”为标题载文称,在中美贸易如火如荼的当下,此案的判决体现了中国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决心,也体现了中国营造良好国际营商环境的大国自信。

03

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 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 议 庭

宫晓艳、杨捷、孙宝祥

裁判要旨

底层安全类软件经营者利用其特权及用户信任,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超出软件运营合理限度,擅自或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诱导用户变更浏览器主页,干预其他软件运行或实施区别对待其他软件的行为,使对方不能享有平等的被选择权,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说明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络领域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网址导航网站为各大网站带来了巨大的流量,也令各经营主体为此争夺不休。本案的审判,对底层安全软件经营者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标准加以厘定,对于规范流量争夺行为、确立互联网领域内的竞争规则具有典型意义,也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顺应社会发展并逐步完善起到了很好的探索作用。

04

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 由

侵犯著作权

合 议 庭

倪红霞、叶菊芬、孙宝祥

裁判要旨

对网页的“转码”过程必然导致对其中作品的存储,而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取决于该存储是否为短暂且临时的、是否为转码技术所必须、是否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等因素。若网络服务商以转码为借口,实施了超越转码技术所必须的、属于著作权专有权利保护范围的行为,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经营者将转码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还将该内容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直接获取,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裁判说明

本案涉及对网页“转码”行为性质的认定,划定了网页“转码”的行为边界。本案判决明确,“转码”是网页格式转换的技术手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如果超越了“转码”所需的“临时复制”的必要限度,存储并向公众提供转码后的作品,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05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 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 议 庭

许根华、邵勋、沈卉

裁判要旨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裁判说明

该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注意义务作出认定,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多次收到商标权利人有效通知的情况下,应根据网络服务的类型、技术可行性、成本、侵权情节等因素采取必要措施以制止侵权,否则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该案的裁判结果对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06

徐某某、姜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 由

侵犯著作权罪

合 议 庭

倪红霞、冯祥、董怡娴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取得软件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擅自在该份许可协议的空白处添加未经授权的软件名称,其行为特征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的情形,损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被告人出售了未经授权许可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而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被告人无需提供相关软件的复制件。同时,被告人提供了相应软件的非法安装序列号,使相关软件能够被买受人正常使用,应当视为被告人完成了复制发行行为。

裁判说明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篡改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彼时在全国尚属首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浦东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优势,主持著作权人、盗版软件买受人与被告人达成“三方协议”,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地挽回了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解决了民事纠纷。针对本案被告人利用许可协议空白添加打印软件名称的犯罪手法,法院向微软公司建议,对许可协议的格式应作出相应调整以堵塞漏洞。微软公司积极回应,已作出反向打印等调整措施。本案的审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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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30年,这些案件斩获佳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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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策划丨知产庭、政治部

素材提供丨知产庭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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