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向社会公布新增电子警察抓拍设备的
公示
为了规范我市的道路通行秩序,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提升文明出行理念,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将启用以下固定式电子警察抓拍设备,对交通违法车辆进行抓拍取证。
解放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南侧;
黄河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南侧;
晴川路与朝阳街交叉口南侧;
御河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东侧;
黄河路与御景街交叉口北侧;
黄河路与朝阳大道交叉口东侧;
晴川路与凤凰中街交叉口北侧;
晴川路与行署西街交叉口西侧;
永济路与交通大街交叉口西侧;
九河路与蔡御街交叉口北侧、东侧;
黄河路与交通大街交叉口北侧;
黄河路与千童大道交叉口西侧;
晴川路与永安大道交叉口北侧;
晴川路与开元大道交叉口北侧、东侧;
东风路与交通大道交叉口西侧;
九河路与浮阳大道交叉口东侧;
向海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侧。
以上路口电子警察设备抓拍违法行为: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代码:1117)、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代码:609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代码:1373)、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代码:1625)。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9日—2024年11月16日,公示完成后将正式启用以上电子警察抓拍设备。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规范、安全出行。
特此公示
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9日
来源:沧州日报
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增设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优化道路通行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献县道路交通实际,现将新增设非现场执法设备点位公告如下:
一、闯红灯设备:
1、滨河大街与长安大道交叉口(北向南、南向北两个方向)
2、学府大街与本斋路交叉口(东向西、西向东两个方向)
3、学府大街与东升路交叉口(东向西、西向东两个方向)
4、学府大街与长安大道交叉口(南向北方向)
5、中华大街与本斋路交叉口(北向南方向)
6、中华大街与新华大道交叉口(北向南方向)
7、中华大街与长安大道交叉口(南向北方向)
以上设备抓拍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卡口设备:
1、学府大街与长安大道交叉口(南向北方向)
以上设备抓拍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1、中华大街与本斋路交叉口(北向南方向)
以上设备抓拍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三、区间测速设备点位、限速值:
1、G307国道淮镇百姓庄路口127公里800米至G307国道尚庄西路口124公里600米(东西双向)为区间测速,实施机动车限速行驶,限速值60km/h。
以上设备抓拍违法行为: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校车(删除)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10%以下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8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不足10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8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不足100%的;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10%的;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10%以上未达到20%的;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20%以上未达到50%的;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80%的;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不足100%的;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 80%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80%不足 100%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100%的;
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10%的;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足80%的;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80%不足100%的;
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100%的。
以上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于2024年11日19日启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特此公告
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2日
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向社会公布新增电子警察抓拍设备的 公告
为了规范我市的道路通行秩序,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提升文明出行理念,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决定新增并启用部分电子警察抓拍设备,对交通违法车辆进行抓拍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电子警察抓拍范围:机动车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逆向行驶。
电子警察违法抓拍点:
1.工业道与北环路南向北
2.京开道与新华路北向南
3.昆仑道与北环路东向西
4.昆仑道与北环路西向东
5.昆仑道与东风路西向东
6.昆仑道与中华路南向北
7.泰山道与北环路西向东
8.泰山道与新华路西向东
9.城东三医院西向东
二、电子警察抓拍范围:机动车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
电子警察违法抓拍点:
1.会战道与北环路南向北
2.会战道与建设路南向北
3.会战道与裕华路西向东
4.陵七路口南向北
5.胜利道与裕华路北向南
6.会战道与新华路北向南
7.工业道与长七路南向北2
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四、启用日期:2024年11月19日0时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特此公告
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3日
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增设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规范辖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上级机关批准,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将在以下路口增加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非现场抓拍处罚。现公告如下:
电子设备位置及方向:
1、朝阳中路与迎宾大街交口,东向西方向;
2、朝阳中路与迎宾大街交口,西向东方向;
3、朝阳中路与迎宾大街交口,南向北方向;
电警设备抓拍违法行为:
1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2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3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4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以上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将于自公告后 2024年11月20日 启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特此公告
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13日
来源:献县交警、沧州日报、南皮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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