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男子樊某驾车冲撞市民事件,一个普通人的极端行为让举国震惊。类似事件近几年频繁发生,只有深入研究根本原因,才能有效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
根据官方发布的警情通报,结合私下里民间流传的现场片段,我又陷入沉思,给大家普及点基本常识,如果从悲剧中有所收获,也不枉那些失去的鲜活生命吧。
第一、关于死亡人数和灾难等级。
灾难等级分为一般灾难、较大灾难、重大灾难、特别重大灾难四个等级,灾难等级与死亡人数密切相关,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的就是特别重大灾难。
网络上流传的历次灾难报道中的数字基本都在35人以下,这确实让我无法解释,有一种传说是死亡人数超过35人,市委书记会撤职,这个说法我没有找到依据,也没有找到直接的案例证明,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发生恶性事件是要彻查追责的,相关领导会受到处分。
就像当年丰县事件中,由于影响力太大,官方通报出现问题,当时的县委书记被撤职,不久就涉嫌其他问题被判刑了。
第二、关于作案动机认定。
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抓获后,第一时间应当突击审问,这是最容易拿到口供的黄金时间,如果稍微给当事人缓冲时间,拿到口供就会遇到困难了。
珠海恶性事件中的当事人有自残行为,重伤昏迷处在抢救之中,无法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对于作案动机这样主观的判定,仅仅从个人经历和其他佐证就轻率作出判定,这只能是初步推断。
司机樊某驾车冲撞行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立案,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驾车只是作案方式,无差别杀人的意图非常明显,以往类似案件中多判定故意杀人罪,结合樊某的案件经历,这就是一场有预谋的报复性杀人案。
第三、关于作案地点。
驾车冲撞的作案地点是一段路程,公安机关通报的地点是体育中心,我在地图上查询周边环境发现,地方法院和体育中心处在同一位置,认定案发地点是体育中心没有问题,认定是法院门口也可以说得过去。
我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在通报中应当说清楚樊某驾车的具体起点和终点,整个过程持续的时间和具体经过。
冲撞行为容易快速引发警觉,附近市民有意识的躲避逃离,为什么这次会造成近80人的重大伤亡,我怀疑极有可能对倒地受伤人员采取了二次碾压的行为。
第四、关于底层互害的说法。
对于重大恶性报复案件,作案人也是受害人,他们找不到真正的仇家,拿身边人撒气以引起关注,就被定性为底层互害,这种说法是极不负责的。
动不动就以底层互害简而概之,往往忽视了追究事件形成的根源,让那些真正制造社会矛盾的权力者逍遥法外,病根不除,顽疾不消。
国外媒体在珠海街头采访,遇到路人粗暴干扰,这些人的脑袋非常简单,容不得不同的声音,成为不可治愈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者。
臧启玉律师:法学学士,实力派业务型律师,教师、建造师、物业师。执业于上海,办理全国各地案件,擅长分析案情,精于风险预判和证据分析,有偿法律咨询微信40800018,案件委托电话1312233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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