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有这样一条法治新闻引起了我的关注:
2024年11月7日,有网民提供监控录像,指称六安金安区阳光欧洲城爱贝贝幼儿园教师存在殴打、拽头发,竹签等虐待儿童行为,而其他旁边老师全程无视。
11月9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
11月7日,我局接到家长关于六安市快乐阳光爱贝贝幼儿园(民办)教师体罚学生的反映,迅速会同公安、属地街道组成专班调查核实。经调查,该幼儿园中(1)班教师靳某存在体罚学生行为。
11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靳某采取强制措施。我局已责令该幼儿园进行全面整顿,对在现场却未劝阻的2名保教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安排专人对幼儿进行心理安抚,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全力配合做好幼儿的关心关爱。
后续,我局将根据进一步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全区幼儿园开展全面检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职业行为,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我的朋友小文看到这则法治新闻以后,问了我几个问题。
1、通报中称“公安机关依法对靳某采取强制措施”,那么靳某涉嫌的是什么罪名?
根据通报的描述,靳某涉嫌的应该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通报的案情描述来看,靳某体罚学生行为属实,那么就有可能由于“情节恶劣”而涉嫌本罪。
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情节恶劣”的标准是什么?
这个问题还真的是灵魂发问。
首先,关于本罪的“情节恶劣”并没有司法解释。
然后,笔者查询了裁判文书网关于本案的一些生效判决书,发现受害人从不构成伤情、轻微伤、轻伤、直到死亡的情况都有。
例如:
巩某甲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新0104刑初108号,裁判日期:2024.05.15),受害人不构成伤情。
付定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川1524刑初63号,裁判日期:2021.04.29),受害人为轻微伤。
黄书欢、罗剑、向广森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521刑初74号,裁判日期:2020.04.28),受害人为轻伤二级。
刘文保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113刑初743号,裁判日期:2020.06.29),受害人死亡。
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本罪的“情节恶劣”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概念,由于本罪的受害人要么是未成年人,要么是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所以刑法采用比较模糊的方式从宽保护,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不管怎么说,为了刑罚平衡统一,还是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本罪的“情节恶劣”的程度做出明确规定。
3、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构成本罪,小学老师虐待儿童是否构成?
答案是:不构成。
听起来是不是特别反常识?
幼儿园大班的儿童和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其实年龄都差不多,但是如果在幼儿园的孩子遭受到老师的虐待,可以适用本罪,而小学老师则不能。
原因在于本罪的主体身份要求: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注意划线部分: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幼儿园老师对园内儿童的职责是监护、看护,所以虐待儿童构成本罪。
小学老师对班内儿童的职责是教育、教学,所以虐待儿童不构成本罪。
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案件。
内蒙古一名小学四年级的教师宋丽英对张瑜等八名学生进行殴打,造成学生多部位损伤,腰间盘膨出,焦虑症等症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宋丽英作为学校教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适格主体,所以裁定不予受理。
张瑜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维持原裁定。
张瑜不服,提起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从主体上,宋丽英作为学校教师对学生负有教育教学职责,不属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适格主体。从客观方面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存在情节恶劣的情形。故你所提出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下是本案的法律文书:
下面总结一下:
如果您发现幼儿园老师虐待您的孩子,因为老师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而且情节恶劣并没有标准,很有可能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请勇敢报案;
如果您发现小学老师虐待您的孩子,因为老师并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负有的是教育、教学职责,所以不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
因此,“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监护、看护职责”的认定标准,这两点可能就是本罪目前的两个盲点。
法律咨询作者请添加微信或电话:1377528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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