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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个惊天大案,据说与假离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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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常见。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是根据作家刘震云同名长篇小说改编的荒诞现实主义话剧。讲述了顶着“潘金莲”冤名的农村妇女李雪莲经历了一场荒唐的离婚案——她要证明之前的离婚是假的,更要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于是走上了二十年告状路的故事。

在现实生活中,搞“假离婚”的不少,有为拆迁补偿假离婚的,有为买第二套房假离婚的,有为孩子上学假离婚的,当年甚至还有为超生骗生育证而假离婚的。

被称为“五毒干部”的深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蒋尊玉,便是假离婚官员代表之一。2013年初,蒋尊玉在面临众多举报的同时,又面临中央巡视组来到深圳巡视,于是他跟妻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起,且从未向他人提起过其离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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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说来说去,李雪莲想争执的就是假离婚该不该受法律保护,是不是秦玉河应该和她复婚,在这个意义上,法院院长王公道说得对,“正是因为法院判的对,李雪莲才上访的”。因为法院判决错误,自然法院可以通过上诉、审判监督等程序改正,而当事人之所以上访不止,就是法律法院没法保护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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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个离婚案件,完全就是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原型。

1984年3月19日,贾庆义与仇善花在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乡政府办理了离婚手续。仇善花在与贾庆义离婚后,多次找到思山岭乡政府要求复婚。贾庆义以性格不合为由,不同意复婚。为此,仇善花多次上访市、区有关部门。

1985年7月20日,思山岭乡政府向南芬区人大、南芬区人民法院提交《关于贾庆义与仇善花离婚案件重新审理的报告》,认为:1984年为贾庆义与仇善花办理离婚是正确的,但离婚后仇善花又提出当时与贾庆义是假离婚,要求政府给予复婚,对此难以确定当时离婚的真假,决定收回离婚证,并宣布该离婚证作废,案件报请南芬区人民法院审理,重新审议判决(王学堂注:估计应该是不予以登记离婚,建议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诉讼离婚)。

1985年7月28日,贾庆义与王玉华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当月31日,思山岭乡政府将报告内容告知王玉华。

仇善花以贾庆义、王玉华犯重婚罪为由,向南芬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1985年10月31日贾庆义被逮捕,1986年6月24日,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本南法(1985)刑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重婚罪判处贾庆义有期徒刑一年,对王玉华免于刑事处分,并依法解除贾庆义、王玉华非法婚姻关系。

贾庆义、王玉华上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0月27日作出(1986)本法刑二上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86年10月30日贾庆义刑满释放。贾庆义仍不服申诉。

2010年2月23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本立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并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本审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为贾庆义与仇善花于1984年3月19日在思山岭乡政府协议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二人已解除了婚姻关系。思山岭乡政府嗣后却宣布二人的离婚证作废,并决定收回,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仇善花控诉贾庆义、王玉华犯重婚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维持(2009)本审刑再字第10号刑事裁定;宣告贾庆义、王玉华无罪。

2015年5月22日,贾庆义提起行政诉讼,以思山岭乡政府1985年7月20日违法撤销其离婚证致使其被错判重婚罪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多年上访维权损失24万元。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本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被诉撤销离婚证行为发生在1985年7月20日,上述两部法律当时并未颁布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对贾庆义的起诉不予受理。贾庆义不服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立行终字第60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贾庆义申请再审,后依法驳回贾庆义的再审申请。

本案例引自(2016)最高法行申1041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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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在假离婚之前,当事人要思考一下:法律上真的有“假离婚”吗?

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