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2024年2月,伊春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伊春市某水泥公司大理岩矿未按原设计开采,私自将铁路运输改为汽车运输,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矿山附近30米处有私营企业安全距离不足,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企业存在未按设计施工,未经设计变更批复私自改变运输方式,矿区内现运输车辆与原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等问题,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伊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伊春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8月奖励举报人24000元。

黑龙江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持续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落实《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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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