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马玉平《关于建立颠覆性技术识别与评价体系建议》被安徽省政协专题协商会采用为大会书面发言稿,以下是文章全文。

当前,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时期,呈现高速发展与高度融合态势,各国都把技术创新尤其是颠覆性技术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积极抢占科技制高点,以颠覆性技术创新带动全面创新,进一步加强国防安全,加速经济增长。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我国既有高端应用市场、也具有广阔的低端市场(普通消费者)和新市场(农村市场),为开展颠覆性创新提供了先天的优越条件,扶持并发展颠覆性技术对于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颠覆性技术自身的一些特性,导致现有的科技创新评价体系难以识别,往往“把一些好技术给评没了”。

一是颠覆性技术具有不确定性。颠覆性技术具有前沿性、第一性原理,颠覆需要时间,过程,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讲,颠覆性技术相对于渐进式技术具有前瞻性、不确定性、突变性、超越性和时效性,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被大众所关注等特点,这大大增加了识别与评价的不确定性。

二是颠覆性技术的评价主观性强。颠覆性技术识别目前常用德尔菲法、技术路线图等方法,以专家意见为基础,缺乏成熟可靠的计量模型等方法,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出于“技术已知”的思维,易对颠覆性技术识别结果的客观性带来影响。

三是颠覆性技术的价值不易评估。一般科技成果成果评价立足于结果、价值、贡献为导向,与颠覆性技术的价值滞后性不易同频,其次颠覆性技术很多时候也产生、应用在军事领域、与科技成果评价采用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五元模式有差异,从而无法完全客观、科学、合理。如采用普通的专家评价制,常会高估短期,低估长期。

由于颠覆性技术“可遇不可求”的特性,一旦错过就有可能失去巨大的机会,因此,需要以前瞻性思维进行跟踪、分析、判断和选择,有必要建立完善颠覆性技术识别与评价体系,最大限度地发现颠覆性技术并支持其发展。

为此建议:

一、建立颠覆性技术单独评价机制。分类、单列颠覆性技术识别和评价,逐步建立并完善符合颠覆性技术发展特点和规律的识别评价机制。

二、建立颠覆性技术广泛征集机制。颠覆性技术识别与评价采用征集遴选、公开大赛相结合,汇聚专家和大众智慧,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数据分析等相关技术等结合方式对潜在颠覆性技术进行评识别与评价,遴选出一批潜在颠覆性技术。

三、建立颠覆性技术综合评价机制。颠覆性技术评价的内容除了选择性的采用技术、市场、商业、管理四个维度外,还要考虑颠覆性技术的发明人,要特别注重那些思维奇特、思考解决问题方式和角度异于常人的“奇才”“鬼才”“怪才”;要形成科学有效的预见方法体系,构建未来场景分析、颠覆性技术预测的科技评价模型;在评审专家的组成上,多邀请未来产业专家、用户、理论专家、技术专家、投资专家等各类专家。

四、建立颠覆性技术动态评价机制。要评出更多的颠覆性技术,告别一评定“结果”,对于颠覆性技术,宜采用连续性和动态化的方式评价。离不开包容审慎、容错纠错、包容长期性的反馈与申诉和监督机制等。建议在颠覆性技术创新方面给予各类主体更多投入和保障,加大颠覆性技术创新,环境营造上完善“军产学研用金”体系和创新“雨林生态”的多样性,从思维、需求源头到应用终端形成有利于颠覆性创新的土壤,提升我国创新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