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阿塞拜疆首都巴库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COP29)“闹了个乌龙”——有消息说本次COP29开幕首日就迎来了重磅消息,批准了《巴黎协定》第6条第4款,也就意味着正式启动了全球碳市场。这一爆炸性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各种“振奋人心”,各种“王炸”,各种“历史时刻”铺天盖地。
但其实“批准”的说法存在误解。《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的一项国际条约,于2015年12月12日在COP21上通过,并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而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职责是负责监督和评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情况。也就是说,主要研究“落地”的问题,并不具备所谓“审批”、“通过”等职能和权限。因此,《巴黎协定》第6条当初既然已经写进了《协定》,在那个时间点就等同于审批通过,无需再次批准,需要研究的只是这一条具体如何落地执行的问题。
那《巴黎协定》第6条到底说的啥?其实第6条中涉及所谓“全球碳市场”的核心条款是第6.2和6.4条。其中,6.2 条主要是想解决各国之间减排成果如何相互确认和互相转移的问题,那就需要制定一个各国减排量进行跨国转移的相关规则。按照相关的安排,《巴黎协定》的一个缔约方可以通过购买在另一缔约方产生的减排量,完成自身在《巴黎协定》下做出的自主减排贡献(NDC)目标。简单说就是自己不减排也行,但要出钱买别人的减排量,那具体就要讨论怎么确认,怎么买的问题。例如,两国之间对减排量“双重计算”的问题,就是国际气候合作中一个典型问题,目前各国之间仍存分歧。
6.4 条是设计了一个新的减排量生成机制,这个新机制未来将要取代《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因为首先《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是不一样的,前者是用来限制发达国家的碳排放的,而且是强制的,有排放限额的。而后者是为了全球减排,规定了所有国家都必须采取行动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具体减排目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制定,而且还制定了碳市场机制,想通过经济效益来促进减排。所以,既然《巴黎协定》是面对所有国家的,其减排机制必然更加全面。
因此,6.2与6.4是一个相互补充,互为支撑的关系——想交易减排量需要先能生成;但要想生成,又要先确认好如何交易。这两条实际成为了奠定新国际碳市场的基石。
那接下来具体如何落地呢?其实挺难的。因为《巴黎协定》要创立的国际碳市场并不是过去基于《京都议定书》创造的那个意义的国际碳市场。可以说,《巴黎协定》只是搭了个框架,说咱们减排量可以开展跨国交易,但没说具体怎么做。
之所以没说,最深层原因,是因为《巴黎协定》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各国自主贡献,自愿参与。所以,各国是不是愿意利用市场机制,是不是愿意去购买国际上可转移的减排量,完全是自主决定的事。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制定了“双碳”战略,进行了绿色转型的顶层设计,努力推动绿色发展,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注入更多稳定性。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有这个觉悟和实力。口头承诺和落实行动之间还有巨大差距,加上单边主义和地缘政治影响。很多国家的态度像极了中国人一句国宝口头禅:“看情况吧”。
另一方面,减排标准目前也存在分歧。《巴黎协定》规定的减排量并不等于高质量减排。联合国建立的减排标准,不一定就是国际上最高标准、最严格的减排。因为联合国气候谈判的最基本原则就是协商一致,每个国家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出自己的NDC方案,也就是“国家自主贡献”方案,并且每五年更新一次。但每个国家制定的方案不尽相同,例如:中国的NDC只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并不包括甲烷,但日本的NDC中就包含了甲烷。因此,《巴黎协定》规定的减排市场很可能成为一个掺杂了各种不同标准减排的大杂烩。
当然,市场是有能力也最终会辨别最高标准的减排,但这显然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此,估计我们距离真正启动全球碳市场的“振奋人心”和“历史时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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