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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永安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盗伐林木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减量模式”开展生态修复的案件,法院为赔偿义务人提供多种替代修复场景,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专项用于松材线虫病防治,进而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购买永安市安砂镇某山场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马尾松,后将砍伐作业承包给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罔顾许可证采伐范围,超树种砍伐林木,被告人邓某某默许直至案发。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林木共计118株,立木蓄积33.5023立方米。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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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

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缴纳生态公益补偿保证金18700元,缴纳林业碳汇损失赔偿金634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永安法院与永安市林业局会商,研究决定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减量生态修复模式”,引导被告人替代性履行生态修复赔偿责任。经引导,被告人邓某某自愿与相关单位签署协议,并额外缴纳生态修复金10000元,专项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弥补生态功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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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邓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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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综合考虑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减量生态修复模式,旨在通过消除或减少生态系统中的负面影响因素,达到恢复和提升生态系统功能的目的。永安法院在“复绿补植+碳汇认购”的“加法”生态修复模式上,全省首创“减量生态修复模式”,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由专业林业生产单位专项用于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病虫害危及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从保护已有林业资源免受病疫危害的角度,维护森林生态环境整体健康,实现对受损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间接修复。同时,将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形纳入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形成多维生态保护新机制。

目前,永安法院已在2件案件中适用该机制,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基金达3.5万元。

供稿|胡倩、游潇萍

编辑|谢程平

初审|郭欣娴

复审|黄瑞芳

终审|刘鸿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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