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在洛宁县陈吴乡党群服务中心广场,随着“嘭”的一声法槌的响起,由洛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正式拉开了公开庭审的序幕,现场干群上百余人参加了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为了赚取网上兼职费用,2022年以来,从上线处获取大量手机号,冒充快递员添加为好友,并拉进群,将群提供给师某某(已判刑)利用,从中共获取8000元左右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通过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最后,法庭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了判决。
旁听群众老张说:“这次在家门口观看庭审,感触很深,真没想到网上兼职也可能会犯罪,以后我可不敢把自己的微信随便给别人,不要想着一些歪门邪道去挣钱,免得触犯法律。庭审中的被告人以身试法,教训深刻啊!”
办案检察官温馨提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轻则时常遭遇电话骚扰,重则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对象。大家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要将含有个人信息的票据、物品丢弃,不随意在社交平台上提供或者公开个人相关信息,同时也不能非法获取、提供、出售他人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洛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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