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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业务支出的真实性

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一装饰公司接受人力资源公司发票超7600万元,转账后,资金回流至公司账户,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存在偷税行为被税务局罚款。

以下是告知书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宁税稽一罚告〔2024〕79号

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8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在2016年-2022年期间接受南京**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2份,开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为76016426.20元,你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南京**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经检查账户银行流水,存在资金回流到你单位相关账户的情况,针对该情况,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业务支出的真实性,同时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相关年度的账簿等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拟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按偷税对2018-2022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0.7倍罚款共计596077.26 元,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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