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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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一所有人名下的不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依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担保险责任?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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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市民陈先生为他的两辆车——A车和B车,分别在甲和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某日,他将这两辆车分别借给了两位朋友——小王和小李。不料,他们驾驶着各自借来的车辆在路上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王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小李驾驶的B车受损,乙保险公司定损为20000元,并先行进行了赔付。随后,乙保险公司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对小王及甲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
小王认为自己并非两辆车的所有权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甲保险公司则认为合同存在免赔条款,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其和陈先生签署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属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涉案车辆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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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需从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侵权人责任三个层面来确定责任的承担。首先,A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规定,小李作为陈先生“允许的驾驶人”驾驶A车致使投保人陈先生受到财产损害,应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
其次,根据甲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商业三者险中的相关免责条款约定因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法律规定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且甲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陈先生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B车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甲保险公司对其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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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人责任角度看,小王驾驶A车与陈先生名下的另一辆B车相撞,造成B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为小王全责。故小王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B车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小王作为直接侵权人对剩下的18000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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