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水利厅)
导读:近日,安徽水利厅发布《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同时也发布了官方解读。详文如下: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2024年10月25日,省水利厅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皖水建设〔2024〕13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3年3月1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实施,其中对于施工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明确提出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新要求。
另外,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设部令第57号)也于2023年3月1日实施,其明确提出“检测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以及检测机构要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检测活动全流程可追溯”等要求。
近年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帮扶、质量飞检发现检测单位行为不规范、检测分支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监管存在盲区及检测单位信息化水平普遍较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建设函〔2021〕477号)已不能完全适应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此,省水利厅在坚持依法依规及问题导向的原则下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出台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定义了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
(二)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
一是明确质量检测单位应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并规范从业。
二是明确分支机构应在资质认定参数范围内及母体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在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后将相关资料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是明确工地试验室应获得其母体检测单位书面授权,规定了授权内容,明确其业务范围仅限于开展委托方工地现场的检测试验。明确工地试验室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将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是明确母体检测单位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和不实的质量检测报告,并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同时明确当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存在争议时采取的处理方式。
五是明确检测机构应利用检测服务平台或自建检测信息系统对业务受理、数据采集、报告出具等活动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三)第三章“参建单位质量检测管理”,
一是明确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开展全过程质量检测,编制全过程质量检测方案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是明确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开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试样应设置唯一性识别标识。
三是明确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设置简易试验场所的检验内容和具备的条件。
四是明确了自检、平行检测、全过程检测的检测项目、方法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要求。
五是明确检测单位在承担全过程检测、平行检测、施工自检时应当回避的两种情形,从而保证了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水政主管部门采取的监督管理方式和主要检查内容。
二是强调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四种措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闭环管理。
三是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检测机构将关键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实时动态监管。
四是明确了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或其他责任主体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五)第五章“附则”,
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有效期及皖水建设函〔2021〕477号的同时废止。
三、《办法》对分支机构报送资料提出了要求
分支机构应在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母体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二)分支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分支机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等;(六)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检测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等;(七)母体检测单位对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自身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四、《办法》对工地试验室验收提出了要求
工地试验室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项目法人将工地试验室以下资料复印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一)母体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二)母体检测单位与工程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
(三)母体检测单位对工地试验室的授权委托书;
(四)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等;
(五)工地试验室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合格证明;
(六)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五、《办法》对水利检测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省水利厅已开发建设“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平台”,免费向检测机构开放,在我省开展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利用检测服务平台或自建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等活动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保证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2025年6月30日前,在我省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工地试验室应利用“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平台”或自建检测信息系统实行检测数据实时上传,2025年底前,在我省开展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全部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二)省水利厅建立了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同时加强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在我省开展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将涉及工程安全的钢筋、水泥、混凝土试块及止水等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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