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们从事国企改革服务,当然非常关注二十届三中全会,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就是中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路线图、施工图,为接下来五年、十年乃至本世纪中叶的改革工作提出新要求、指明新方向。
虽然我们要突出重点学习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相关内容,但是也要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方面的改革部署深入学习,毕竟,几乎所有深化改革之举都涉及国资国企,必须全面系统学习,才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融会贯通、结合实际、全面落实《决定》要求。明律师在学习《决定》之时,也秉承着“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心态,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心得、共同进步。今天我们聊聊如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十五)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
科技成果的价值在于运用,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众多科技成果往往在实验室“睡大觉”,科研与产业发展“两张皮”,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非常突出,导致巨额研发投入无法收回、科技创新活动不可持续。
为此,《决定》明确要求“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主要举措包括:
一是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设全国统一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平台,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技术评价等综合配套服务。
二是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可以为企业提供验证服务,实现跨企业、跨行业的设施共享,帮助科技成果在规模化生产前进行测试和改进,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提高了科研成果的市场应用成功率。
三是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细化评定标准和程序,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通过优先采购支持、提供税收优惠、加大财政支持、优化金融支持、容错免责机制等政策,促进自主创新产品规模应用和迭代升级,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是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
(十六)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
我国虽然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但是由于科技成果具有不同于一般资产的特征,即科技成果的价格具有明显的时效性、科技成果的价值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这极大地加大了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创新激励等工作的复杂性,严重抑制了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
为此,《决定》提出“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
可以预期,接下来在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上将有如下改革举措:
一是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确保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贡献得到合理的回报,激励科技人员更加积极地参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
二是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对转化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单列管理,更切合实际地制定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进一步缩短管理链条、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更好保护国家利益和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发挥科技成果的效益,促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三是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四是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建立以知识价值、创新优先为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确保薪酬分配与个人绩效紧密挂钩,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承担重大任务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多的自主权来调整工资结构和完善工资分配机制,建立科学的工资调整机制确保薪酬水平公平、合理、有效。
五是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特征,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对科研人员实施包括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跟投激励、虚拟股权、科技成果赋权等多种中长期激励方式,建立合理激励、有序流转、动态调整的机制,激励科研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提升国企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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