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前全款买了3套房,妻子婚后加上自己名,离婚索要60%房产!法院怎么判?
杭州的吴先生最近遇到一件伤心事,被妻子起诉到法院,不仅要一拍两散,还要夺他60%的房产。
吴先生是杭州本市人,为人精明,年轻轻的就靠自己的双手挣得一笔吃喝不愁的家产。他没啥野心,只想安安静静地过完平淡一生。
所以,结婚前便在父母的资助下,花了680万元在市内买了3套房子,做为今后的生活保障。
那3套房他也安排得明明白白,一套自居,两套出租,靠租金也能保证此后的日子衣食无忧。
到了成婚的年纪,吴先生在别人的介绍下,与邱女士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了解,两人最终修成正果,喜结良缘。
婚后,邱女士提出要在那3处房产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都是一家人了,吴先生也不好拒绝,就在3个房本上加上了邱女士的名字。
两人婚后不久,又喜添一个可爱的女儿。吴先生年轻时奋斗过,结婚成家后,便选择了躺平,在家带带孩子、做做饭,闲时看看书,写写字,日子倒也惬意。
但是,吴先生这样的躺平方式,看在邱女士眼里无疑是摆烂的坠落,慢慢地就对吴先生滋生出诸多不满。
邱女士是个暴脾气,整天数落吴先生,有时甚至泼口大骂,弄得夫妻关系非常紧张。婚姻由此陷入一地鸡毛,房产、孩子互不相让。
这日子没法过了,邱女士一纸诉状交到法院,起诉离婚。
邱女士的理由是:
而吴先生眼中的邱女士也非“良人”:
事情闹到这份儿上了,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上却各有各的想法。
邱女士的诉求是: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同时认为,家中的那3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王先生却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压根不认识,是婚后在邱女士的一再要求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因此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同时,王先生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因为女儿从小都是他一直在照顾,做为母亲的邱女士却很少过问女儿之事。
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3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3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3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法院一审酌情确定邱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吴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邱女士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她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3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吴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邱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女儿的抚养权,法官专门征求了他们女儿的意见。女儿从内心来讲是不想父母离婚的,“妈妈脾气急了点,爸爸脾气好一点的,以前他们吵架后过段时间就和好了……”
“爸爸会带我出去玩、报培训班,还会问我想不想上培训班,我想上就报。妈妈很忙,没有爸爸照顾我多,我还是习惯跟爸爸。”他们的女儿最终做出了自己的选择。
最后,法官权衡了双方情况及孩子的意向,依法做出判决——女儿由王先生负责抚养,乔女士每月负担生活费。
【小贴士】不少人认为,既然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房本上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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