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襄阳普法)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已经接近尾声

想必很多人已经陆陆续续收到货了

收到货的买家们随之而来的

便是面临收货之后的售后问题了

尤其是退款纠纷

近日

枣阳法院审理了一起

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引起的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希望通过此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购物使用“仅退款”规则时

要务必谨慎,切莫任性使用

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基本案情

随后商家王某多次联系李某,让其退回产品,但一直未果。2024年8月,王某将李某诉至枣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39元。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通过“淘宝”平台向原告王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涉案商品并支付了货款,原告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双方就案涉商品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消费者无论是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拍错/多拍/不喜欢为由在淘宝平台申请退款并通过“淘宝”平台的介入申请退款成功,应当视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电商平台并非商品的实际出售或者所有权人,消费者应当将已获退款的商品退回商家。

被告主张原告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被告在没有退还商品又不能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应继续支付案涉商品的货款,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239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39元。

法官提醒

电商平台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设置退换货选项时,推出“仅退款”规则,而部分消费者认为平台受理了“仅退款”,即无需再和商家沟通退货的问题,其实不然,平台设置“仅退款”选项是为了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让消费者放心消费,但不是让消费者钻空子无偿占有商家的货物。

在数字时代,网络购物因省时省力选择多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为此,法官提醒大家,作为消费者来说,应当正确理解“仅退款”规则,遵循诚信原则,利用规则漏洞恶意仅退款不退货,薅商家羊毛,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对商家而言,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如遭遇不合理的“仅退款”申请,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平台申诉,也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总之,在网络购物中,只有商家、消费者共同遵守诚信交易的原则,才能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造良好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8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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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期间,物品损耗应由谁承担?

来源:枣阳市人民法院

审核:张历寒

编辑:襄阳市司法局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