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中左权。杨某驾驶大型货车左转弯驶入国道207线的过程中,与驾驶小型轿车直行的李某发生碰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事人杨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车辆发生碰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采取的避让措施不当,因此承担次要责任。

近日,晋中昔阳。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8***6的小型汽车,在交叉路口转弯时,与任某某驾驶晋AU***9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事人苏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