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响2023年3月入职桦林公司,与公司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6400元,试用期期满后工资为8000元。2023年4月20日,桦林公司人力资源主管与王响面谈,告知王响,因为公司与其签署的是三年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可以为六个月,现在公司仅把原来两个月的试用期延长到三个月,到2023年6月时,王响即可转正,王响不同意公司关于延长试用期的要求,认为其自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就应该按照转正后的正常工资发放,双方产生争议,诉至仲裁。
仲裁结果:
桦林公司向王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8000元。
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延长王响的试用期虽未超过法定试用期的上限标准,但实质为与王响设置了第二次的试用期期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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