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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小区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基于其管理行为,物业对业主收取相应的停车管理费用。那么小区业主在停车场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能否向物业主张赔偿呢?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小区居民,安安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2022年4月某天,张某从自己停在地下车库的车内取完衣服抱着离开时,因被衣服遮住视线,未留意到脚下水坑,一不小心摔倒在地,造成左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据悉,车库内的此处积水已存在多日,未得到及时处理。张某认为,由于物业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且没有进行任何警示或防滑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张某的摔伤和自己没有直接联系,拒绝赔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安安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安物业公司作为张某居住小区的管理人,对张某等小区业主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张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义务维护自身安全。本案中,张某因疏忽大意,在地下车库行走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自己摔倒受伤,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安安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疏于管理致使地下车库存在积水,有一定过错,对本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张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张某的损失共计11.5万元,法院判决安安物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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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应根据其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险情、阻止损害的发生。除此之外,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并非只要发生事故伤害,经营者就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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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未能妥善履行管理义务,对原告张某摔伤具有过错,因此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持有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负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而张某在车库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自己摔倒受伤,因此也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