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对公司知识产权实缴感兴趣的,一定会刷到某些大V谆谆告诫:
“用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小心虚假评估!”
什么是“虚假出资”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不难发现,其实虚假出资针对的是“未交付”,其主要行为表现是:
①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②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③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于知识产权实缴来说,除非股东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否则根本谈不上“虚假出资”。由于知识产权实缴手续流程繁多,实操中很多股东常常有所遗漏,这并非出自恶意,而是代办机构或者办事员工的工作疏漏,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判例中,并不会轻易判处“虚假出资”的刑事重责,而是让股东补足出资。以下是今年一个知识产权实缴后完成出资的最新判例,说明正规的知识产权实缴是被认可的。
那么,如果不是“虚假出资”,能不能算“虚假评估”呢?
其实,“虚假评估”这个罪名,更多是针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新《公司法》第257条规定,机构如果出具不实报告,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需要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资产评估法》第48条,如果出具虚假报告,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不光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从客观上督促、鞭策评估机构履行职责,避免虚假评估。
再说回最开始的问题,也就是许多大V提到的,“×万买回来的知识产权评估到×××万”,会不会变成虚假评估?
其实,同一个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场景运用和持有者手中,发挥出天差地远的经济价值,这是非常合理的事情。例如,同一个包装专利,在自然人手中可能毫无价值,但若被知名品牌购买、并用以推出新产品,那么完全有可能价值千万。
当然知识产权实缴需要规避没有经过评估就出资,找评估机构不正规,不具备资质就评估,评估报告未备案,评估报告虚假、价额显著偏离市场真实等等风险,这就需要找一个正规的评估实缴机构,在办理知识产权实缴方式只要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只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找正规的评估公司按照法定流程,四流一致进行资产评估,就可以实现注册资本实缴,而且可以通过国家技术入股的优惠政策实现递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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