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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点11 月 第 2 期

  • 员工出差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 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拆迁款是否免个税

  • 当年注销二级分支机构注销日所属期起是否分摊所得税

目 录

1.员工出差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2.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拆迁款是否免个税

3.当年注销二级分支机构注销日所属期起是否分摊所得税

4.境内乘坐火车自费旅行如何获取铁路电子发票

5.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6.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票

7.总机构用资金结算网络收货款并开票增值税由谁缴纳

8.债务豁免是否属于企业取得所得税收入的货币形式

9.取得代开发票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11.厦门的房产计缴房产税时如何确定宗地容积率

12.所得税核定征收可否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正 文

1.员工出差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问: 我公司是一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业务需要外派员工出差取得了铁路电子客票,请问员工出差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铁路电子客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样式见附件1。第七条规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10月1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热点问题版块对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七、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因此,你公司因员工出差购进境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铁路电子客票,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拆迁款是否免个税

问: 李某是浙江一家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商业用房被当地政府征收后,取得了一笔房屋拆迁款,该笔拆迁款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的,不属于经营性补偿,请问李某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被征房屋的拆迁款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4年10月18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我们是一家由五十多位自然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现在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由当地政府对我们座落在县城的房屋实行了征收,按规定的资产评估等程序确定了征收补偿款。请问这个征收补偿款能够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吗?”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综上,李某作为浙江一家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被征房屋拆迁款,李某从合伙企业取得的部分免个人所得税。

3.当年注销二级分支机构注销日所属期起是否分摊所得税

问: 我公司是辽宁省一家二级分支机构,2024年10月被撤销,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请问我公司税务登记注销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是否仍需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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