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学前儿童,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造适宜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有益于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按照标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幼儿园使用校车的,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保护学前儿童安全。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幼儿园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前两款情形的,幼儿园应当及时通知学前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保证户外活动时间,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全日健康观察、食品安全、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健康教育。
第五十四条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开展保育教育。
【解读】
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了学前教育的目的,是保护学前儿童的身心健康,促使学前儿童健康成长。近年来,许多幼儿园出现体罚甚至威胁幼儿等严重危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恶性事件。《学前教育法》的规定,更加突出了各类幼儿园的工作重点。各类幼儿园必须从制度上做好防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在日常办学中加强管理,对特殊群体提供特殊保护,以最大程度上降低办学风险。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学前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实施,加强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业务指导。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最大限度支持学前儿童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促进学前儿童养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健全人格、强健体魄,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
幼儿园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保育教育语言文字,加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提高学前儿童说普通话的能力。
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玩教具和幼儿图书。
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应当经依法审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的教育资源,拓展学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空间。
第五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解读】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需要国家、幼儿园、监护人三方合力,共同努力。国家层面上,需要制定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学前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幼儿园层面上,需要正确使用教学方法、教学用具;监护人层面上,需要与幼儿园加强交流,积极配合,各方均是孩子健康成长的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解读】
在应试教育体系之下,许多家长希望孩子“赢在起跑线上”,因此,过去的双语幼儿园等具有小学化教育方式的幼儿园或校外培训机构成为了家长们的心头好。《学前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对上述行为加以制止,各类幼儿园再难以考试知识教育作为优势和特色进行办学经营。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条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财政投入支出结构,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一条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补助经费分担机制。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学前教育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学前儿童的相关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六十五条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六十六条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解读】
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说明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依托,国家和家庭共同负担,并呼吁社会提供资金支持。在地区上,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提供更多的扶持;在对象上,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提供更多资助和扶持。在未来,免费学前教育可能成为学前教育发展的新趋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的监督指导,督促幼儿园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安全。
禁止在幼儿园内及周边区域建设或者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
【解读】
本条主要是体现了学前教育的重点是学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是保护学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责任主体。
第六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必要时可以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合理收费,遏制过高收费。
第六十九条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育和教育活动、保障教职工待遇、促进教职工发展和改善办园条件。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
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学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第七十条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的审计。民办幼儿园每年应当依法进行审计,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解读】
第六十八—第七十一条,主要针对幼儿园的费用收取、资金使用、退费规则、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财务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尤其是对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即使是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也应以合理收费为原则。此外,对幼儿园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也将空前加大,财务合规治理将成为民办幼儿园面临的普遍趋势。
第七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更新政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幼儿园规划举办等方面信息,以及各类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招生、经费收支、收费标准、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信息。
【解读】
各类幼儿园的各方面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幼儿园的竞争优势和劣势也将更加明显。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解读】
督导报告公开制度,对民办幼儿园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民办幼儿园应加强规范办学,以提高竞争力。
第七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幼儿园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解读】
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并面向社会公布,既是对规范办学的幼儿园的认可和扶持,也是对违规办学的幼儿园的鞭策和惩罚,质量评估结果将成为民办幼儿园能否长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未按照规定规划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或者未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
(三)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者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幼儿园性质;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情形。
【解读】
本条的监督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具体的责任人员则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本条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直管领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权责统一的原则之下,强化了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扶持与规范,尤其是对公办园、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与规范。
第七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或者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解读】
作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移交部门,必须专地专用,依法依规对配套幼儿园进行建设和移交。
第七十八条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五至十年内不受理其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
【解读】
本条在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违规办学、无证办学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规定的基础上,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更严格和细化的规定,对举办者规范办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解读】
本法中关于幼儿园的管理与发展作出了许多一般性的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本条主要是为相关规定提供了明确的配套处罚措施。在明确的罚则之下,举办者更应该加强管理,做好合规和风险防控。同时对于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的在园儿童去向问题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
第八十条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
【解读】
幼儿园教师往往是孩子人生中的第一个老师,对孩子的启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条对幼儿园的教职工等工作人员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同时,幼儿园也应时常进行师风整顿,尽最大可能避免因教师职业道德问题影响正常办学。
第八十一条在学前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规定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
为保障学前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办学,本条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做了更宽泛的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必须加强责任意识,合法规范办学。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前儿童、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军队幼儿园的管理,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对本法的适用对象作了扩大解释,以扩大其所保护的学前儿童范围,规范相应机构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
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针对当下的快节奏的生活模式,幼儿园为学前儿童提供托育服务,可以有效缓解家长接送孩子的时间压力,更符合现阶段社会生活节奏的变化。对营利性幼儿园而言,托育也可以成为较为稳定的营收手段。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文源 | 行初子规(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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