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与张斌于1998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自己公司的供应商王雅相识,后两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6年5月至6月,张斌隐瞒赵女士向开发商支付1351324元购房款,为王雅购买位于成都一处107号房屋,初始登记在王雅和张斌名下。开发商还赠送了880号、890号两个车位。(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19年8月,王雅以其儿子要在案涉房屋所在地学校入学,但房屋权利人登记不符合入学政策借口,说服张斌将房屋登记至王雅一人名下。后来,张斌与王雅因案涉房屋和车位产生矛盾,张斌二审败诉后才将此事告知赵女士,赵女士这才知道丈夫不仅婚内出轨,还给第三者买了房。
赵女士得知此事后定是气不过,更不能让自己辛苦挣来的钱落入别人的口袋。但王雅并不同意返还房屋,并称房屋实际是自己出钱买的。2015年1月9日至5月29日期间,王雅向张斌转账130余万元,案涉房产、车位虽由张斌账户付款,实际是张斌偿还王雅的借款。王雅向张斌的转款金额远高于张斌支付的购房款,所以购房款的实际支付人是王雅。而且,之前成都中院已经判决案涉房产及车位的所有权归王雅所有,与王斌无关。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三年,赵女士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另,现案涉房屋由王雅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贷款金额高达369万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女士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该案由恒略律所薛素华、陈美娥律师承办,为赵女士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考虑到案涉房屋已被抵押,故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雅向赵女士支付案涉房屋折价款3009300元。(已向法院申请委托评估后价格)
争议焦点
Q1
1.赵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2.案涉房产及车位是否系张斌对王雅的赠与,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3.赵女士是否有权要求王雅返还案涉房产评估价及车位购买价?
恒略律师认为:
首先,2023年年底因张斌因与王雅的诉讼二审败诉后,才将此事告诉赵女士,赵女士才得知此事,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或时效。本案与张斌起诉王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是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其次,张斌于2016年6月12日开发商转账支付1351320元,于6月8日向王雅的妹妹王晴晴转账4万元用于支付案涉房屋的定金,张斌支付的款项超过了案涉房屋及车位的购买价款,以上有微信电子支付凭证、银行转账清单等佐证。但王雅未能举证证明对案涉房产及车位的出资情况。且王雅称其向张斌转款4万元用于交定金,又说认可房屋定金是张斌支付给王晴晴代为支付的陈述,前后矛盾。
案涉房产虽然最后变更至王雅单独所有,但王雅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2019年8月9日,王雅出具《证明》,载明案涉房产由王斌出资购买。该证明说明王雅并未支付房款。王雅主张张斌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系偿还王雅之前的借款,并提供了2015年至2019年期间王雅多次向张斌的大额转账。但王雅的陈述与其出具的证明不符,即便是张斌偿还王雅的借款,案涉房产也不会初始登记为张斌与王雅共有。
再次,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赵女士和张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张斌将夫妻共同存款擅自用于购买案涉房产及车位,后赠与王雅的行为,侵害了共有人赵女士的利益,构成无权处分,该赠与合同无效,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最后,赵女士有权要求王雅返还案涉房产及两个车位。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因赠与合同无效,故王雅因该行为取得的房产及车位应当返还。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法律意见及诉求。一审判决:
一、确认被告王雅与第三人张斌就位于成都市某107号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被告王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女士夫妻共同财产3 159 300 元;
三、被告王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女士评估费 10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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