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子太多,骗子已经不够用了”,话虽然说的难听,但是却反映出社会上诈骗犯罪猖獗的现实,善良老实的人们,在魔高一丈的骗子面前,真是防不胜防,吃亏吃成了家常便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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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是一个重罪,一般的诈骗还是很容易定罪的,而且也会受到严重的惩罚,骗子们在一代又一代的迭代当中,终于发现诈骗犯们有两个最好的护身符,一个叫恋爱,一个叫合同,本来是一个很明显的诈骗行为,一旦沾上这两个东西,性质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就暧昧了。甚至犯罪分子们就可以洗白了,从此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处罚。关于以恋爱为名涉及婚恋诈骗的行为,陈律师多有论述。那么今天给大家讲一讲合同诈骗的问题。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往往在一线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签订合同是很常见的社会行为,做生意的老板会与生意伙伴签订买卖合同,求职的人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升学的人可能会与机构签订培训合同等等,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也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财产损失。这除了从民事合同纠纷来处理,也可能触发刑事罪名,在这当中,就需要我们区分民事经济纠纷和刑事经济犯罪

最高院在2016年发布的司法意见中就曾表明“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从政策我们也能读出,国家对于经济纠纷转向刑事犯罪是持十分谨慎的态度的。

陈律师认为,区分民事经济纠纷和刑事经济犯罪,主要区分点在于,第一,行为人是否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即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况。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之前陈律师就接触过一个案子,被告人王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被伪造人的房产,后取得房款30万元后,买受人要求过户,在过户时,虚假身份被发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这种就是上面陈律师讲的冒充合法身份,虚构事实,诱骗当事人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典型案例。

第2, 在实施诈骗行为时,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且要求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就已经具备该犯罪目的。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实施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与其订立合同,借以创造履行能力,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如何证明当事人其主观上具有这种目的,是否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就已经具备,比较难操作。

第3, 也可以从更宏观的角度考虑,本罪的规定是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故从宏观层面上讲,该犯罪行为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市场秩序和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所以,经济犯罪发生在经济领域。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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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谁有资格成立本罪?本罪属于特殊的诈骗罪,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但与诈骗罪不同的是,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合同诈骗罪的实施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犯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直接故意,其而行为人主观上要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以下四项具体的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则列举了更多合同诈骗的行为。

本案的立案标准,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于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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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罪的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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