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说法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认为,离婚之诉是一种复合之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都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被告提出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都不构成反诉。因此离婚纠纷中不存在反诉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离婚案件当中不可以提出自己关于离婚事宜的诉求和主张。被告可通过其提交的答辩状等材料当中,提出自己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等方面的主张,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规则
在离婚诉讼中,如被告提出与原告相同的请求判处离婚,分割财产等请求,因其不能吞并或者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不构成真正意义的反诉。被告主张原告承担离婚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同样不能构成反诉。
三、实务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著《中国民事审判前沿》)
2.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来源: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3.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条)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一并审理所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和财产事项。
被告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损害赔偿的,作为从诉合并审理。
(来源:《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六条)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辽宁省&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甘井子区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小红书、抖音ID:张康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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