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干物燥,小心火烛”这是古代防火打更词,而在现代社会,因为电路或者电器故障引起的火灾是触目惊心,那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又该如何划分?今天我们来看看房东薛先生家的遭遇。

这是上诉人薛先生的代理律师在二审时的陈述。2020年12月,薛先生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自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子出租给该公司,租期为5年。签完合同还没有一个月,凌晨4点多,该房子发生了火灾。

大火被扑灭了,房子被烧得一片狼藉。经现场勘查,消防部门未能找出具体起火原因。火灾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位于建筑物四层东侧沙发位置处,火灾原因可排除外来火源,用火不慎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

接到小区物业的电话后,薛先生赶到了现场。看到家里一片狼藉、损失惨重,薛先生认为自己的损失应该由文化传媒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确认了薛先生的财产损失金额。在民事纠纷中,损失应该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火灾原因不明,“到底谁是过错方”成为本案审理的难点。薛先生认为,自家房屋电路没有问题,文化传媒公司用电不当,是过错方;文化传媒文化公司则辩称,员工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没有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文化传媒公司赔偿薛先生5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火灾事故责任比例的确定,二是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的确认。

文化传媒公司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质疑,是因为薛先生的房子存在违建。

法官告诉记者,扩建楼层的财产损失按照一定比例不予确认。根据消防部门的现场勘验笔录显示,起火点附近的墙壁插座内的金属部件未发生熔融痕迹。

起火点附近的墙壁内电线没有发现熔痕,可以排除房屋自身电路问题引发火灾。在起火点附近有许多电器,既有房东薛先生提供的,也有承租人自行置办的,不能排除任何一方所有的电器出现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最终,三中院对双方当事人承担火灾责任比例进行调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东薛先生和文化传媒公司对薛先生各承担50%的财产损失,文化传媒公司向薛先生赔偿90余万元。文化传媒公司表示,此次火灾也造成自身收藏的古玩字画等物品损毁,将另案起诉。近期,三中院召开火灾事故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发布会,民一庭庭长陈晓东指出,此类案件具有责任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事故原因难以确认、损害后果严重、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等特点。

记者:郭晶

来源: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