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投促办法》)印发,将于12月1日施行,充分发挥新疆自贸试验区开放平台作用,加快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日前,自治区商务厅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并借鉴北京、江苏、广东等地出台和实施的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及先进做法,针对各片区利用外资薄弱环节,研究出台了《投促办法》。
《投促办法》共30条,提出了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及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投资保护方面,提出了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产业方向及政策适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地方标准制订和政府采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润再投资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以及地方诚信政府建设等内容。
在投资服务方面,包括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外资企业服务保障水平。
在投资促进方面,重点突出发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作用,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加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引进力度,通过奖励支持第三方中介机构招商等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投促办法》要求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设立外商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并完善外商投资考核评价机制等内容。
同时,《投促办法》明确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试行年限等内容。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肩负着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为全面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大使命。
作为我国第22个自贸试验区——新疆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优势叠加新疆的区位优势,探索推动更高水平发展的有效路径。《投促办法》将进一步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将其打造成为扩大开放新高地,更大力度、更有效发挥利用外资主阵地作用。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办法
(试行)
一、出台背景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肩负着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为全面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大使命。2023年10月2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17号),11月1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为进一步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将其打造成为扩大开放新高地,更大力度、更有效发挥利用外资主阵地作用。按照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方案有关工作要求,外资处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的通知》(国发〔2024〕9号)等文件要求,并借鉴北京、江苏、广东等地出台和实施的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及先进做法,针对各片区利用外资薄弱环节,研究出台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投促办法》)
二、主要内容
《投促办法》共6章30条。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提出了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及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章为投资保护,共7条,提出了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产业方向及政策适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地方标准制订和政府采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润再投资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以及地方诚信政府建设等内容。
第三章为投资服务,共10条,包括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外资企业服务保障水平。
第四章为投资促进,共4条,重点突出发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作用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加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引进力度,通过奖励支持第三方中介机构招商等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第五章为工作机制,共4条,要求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设立外商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并完善外商投资考核评价机制等内容。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试行年限等内容。
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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